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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字号】 建村[2011]115号
【颁布时间】 2011-07-25
【实施时间】 2011-07-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9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

[接上页]
6.1 一般规定

  6.1.1 承重石墙及其砌筑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砌筑墙体的石材应质地坚实,无严重风化、剥落和裂纹,宜优先选择料石、块状毛石,严禁使用未经加工处理的卵石砌筑承重墙体;

  2 料石的宽度和高度均不宜小于200mm,长度宜为高度的2~3倍,且不应大于高度的4倍;片毛石应呈扁平块状,平均厚度不应小于30mm;

  3 承重石墙厚度:料石墙不应小于200mm,毛石墙与片毛石墙不应小于300mm;

  4 料石墙及厚度在300mm~400mm之间的毛石墙、片毛石墙应采用砂浆砌筑,砂浆强度不得低于m2.5。

  6.1.2 石墙承重结构房屋的抗震横墙最大间距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采用料石砌筑时,6度、7度时不应超过7.2m,8度时不应超过6.0m;

  2 采用毛石或片毛石砌筑时,6度、7度时不应超过6.6m,8度时不应超过5.4m。

  6.2 抗震构造措施

  6.2.1 料石承重墙体房屋的各项抗震构造措施(构造柱、基础圈梁、楼屋盖圈梁及砂浆配筋带)及楼(屋)盖的设置要求同砖墙承重结构。

  6.2.2 毛石墙、片毛石墙承重结构房屋的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 每层墙体中部应至少设置1道水平砂浆配筋带,砂浆带厚度不小于60mm,纵向钢筋不应少于3a8;纵横方向配筋带交错时,钢筋应相互搭接绑扎,钢筋搭接长度不小于300mm;

  2 对毛石、片毛石砌筑的两层房屋,底层楼盖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现浇楼板在墙上宜满搭;

  3 当采用木屋盖时,在屋盖高度处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或整体木圈梁:钢筋混凝土圈梁截面高度不小于120mm,宽度同墙厚,纵向钢筋不少于6a10,箍筋不少于a6@250;整体木圈梁应采用木板制作,厚度不小于60mm,宽度不小于2/3墙厚;整体木圈梁底部应采用砂浆找平;圈梁应交圈、闭合,不应被木檩、木梁或混凝土梁隔断。

  4 当木檩、木梁或混凝土梁支承处无圈梁时,应在墙内支承处设置木垫板或混凝土梁垫;木垫板厚度不小于30mm,宽度不小于2/3墙厚,长度不小于1.5倍墙厚;混凝土梁垫厚度不小于60mm,宽度不小于2/3墙厚,长度不小于1.5倍墙厚;

  5 对于墙厚大于400mm的毛石、片毛石承重墙体,当采用泥浆砌筑时,墙体底部、顶部位置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圈梁高度不小于200mm,宽度同墙厚,纵向钢筋不少于6a10,箍筋不少于a6@250;每层墙体中应至少设置2道水平砂浆配筋带,砂浆带厚度不小于60mm,纵向钢筋不应少于3a8;

  6 8度设防时,除应满足以上各项规定外,尚应至少在房屋四角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构造柱最小截面可取200mm×300mm,纵向钢筋不少于4b12,箍筋不少于a6@250。

  6.3 施工要求

  6.3.1 料石墙体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料石上下皮应错缝搭砌,错缝长度不应小于料石长度的1/3,且不应小于150mm;墙内不得出现竖向通缝或直槎;

  2 水平灰缝厚度不宜小于10mm,不宜大于15mm。

  6.3.2 毛石、片毛石墙体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石料的选择应大小搭配合适,厚薄均匀;

  2 墙体中间不得有铲口石(尖石倾斜向外的石块)和斧刃石;

  3 墙体边角部位应采用料石或较规则的毛石交错搭接砌筑,其他部位每0.7m2左右的墙面至少应设一块拉接石,拉接石应均匀分布,相互错开;

  4 砌筑砂浆应饱满,墙内石块间空隙较大时应先填塞砂浆后用碎石块嵌实。

7 木结构房屋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穿斗木构架、木柱木构架、木柱木梁等木结构承重体系房屋。

  7.1.2 木结构房屋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 承重木柱当采用圆木时,梢径不应小于150mm;当采用方木时,边长不应小于120mm;

  2 旧房拆除的木料,当有较大变形、开裂、腐蚀、虫蛀或榫眼(孔)较多时,不应在新建房屋中作为承重构件使用;

  3 当采用砖、砌块或石料砌筑围护墙体时,砌筑砂浆强度不低于m2.5,墙厚不小于180mm,并应加强围护墙体与木柱、木圈梁的拉结;

  4 当采用生土材料砌筑或夯筑围护墙体时,墙厚不应小于250mm;并应加强生土围护墙体与木柱、木圈梁的连接;生土围护墙的勒脚部分,应采用砖、石砌筑,并采取有效的排水防潮措施;

  5 承重独立木柱柱底应设置柱脚石,柱脚与柱脚石之间宜采用石销键或石榫连接,也可采用粗钢筋做销键或采用预埋铁件与螺栓连接;柱脚石埋入地面以下的深度不应小于200mm。与围护墙体相连的木柱可以直接嵌固于基础,柱根应做防腐、防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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