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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函[2011]112号
【颁布时间】 2011-07-12
【实施时间】 2011-07-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4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政函〔2011〕112号 2011年7月12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确保实现《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现将《河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要认真履行节能减排工作主管部门的职责,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要明确本领域“十二五”及各年度目标任务,并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如期完成。省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并结合各自职责,完善具体配套措施。各设区市要在2011年8月15日前,提出本地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并报送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河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

  


  “十二五”时期,全省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确保实现约束性目标为核心,更加注重能耗总量控制与标准限额约束,更加注重结构节能减排与工程节能减排,更加注重重点领域突破与整体协调推进,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思想、舆论、组织等手段,使节能减排贯穿于生产、建设、流通、消费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加快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主要工作目标是:2015年,全省万元gdp能耗比2010年降低18%,比2005年降低345%;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28.3万吨和10.1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142.2万吨和11.6万吨分别减少9.8%和12.7%;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25.5万吨和147.5万吨以内,分别比2010年143.8万吨和171.3万吨减少12.7%和13.9%。

  

  一、强化目标责任约束

  

  (一)分解目标任务。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现状、资源环境容量、节能减排潜力及重大产业布局等因素,合理分解各设区市“十二五”及各年度节能减排目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条块结合”的原则,明确本领域“十二五”及各年度节能减排目标。各设区市要将省下达目标逐级落实到各县(市、区)、各乡(镇)及各企业。继续实行单位gdp能耗年度下降率、累计下降率及能耗增量三重控制,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确保完成任务达到时间进度要求,避免出现前松后紧的被动局面。(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二)认真督导考核。坚持年初部署、年中督导、年底预考核,实行半年及全年公报制度。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把设区市目标考核与省直部门目标评价相结合,把落实5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省政府每年对各设区市进行节能减排目标评价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省有关部门每年要向省政府报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统计局、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三)严格兑现奖惩。坚持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和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管理,实行问责制。建立节能减排表彰奖励制度,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的地区和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实行建设项目禁(限)批,取消授予该地区和企业及其主要负责同志、主管节能环保方面的荣誉称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监察厅负责)

  

  二、强化重点区域、企业和领域节能减排

  

  (一)深入实施“双三十”示范工程。在巩固深化已有“双三十”工程基础上,重新筛选单位能耗高、排放总量大、示范作用强的30个县(市、区)和30家重点企业,继续深入实施“双三十”节能减排工程,进一步扩大和强化节能减排的引领带动作用。对新选“双三十”单位实行每年一考核、两年一奖惩、五年算总账制度,严格兑现奖惩措施,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对原有“双三十”单位实行常态化管理和考核,每年一评估、两年一考核、五年算总账,促其继续巩固提高,严防出现反弹。(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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