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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办发[2011]178号
【颁布时间】 2011-08-03
【实施时间】 2011-08-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3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二五”安全生产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煤矿: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比2010年下降27%以上;

  金属非金属矿山:死亡人数比2010年下降15%以上;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死亡人数比2010年下降15%以上;

  建筑施工:死亡人数比2010年下降15%以上;

  特种设备:万台死亡人数控制在0.38以内;

  消防(火灾):10万人口死亡率控制在0.07以内;

  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控制在6.53以内,较大事故起数控制在60起以内;

  农业机械:死亡人数比2010年下降10%以上;

  铁路交通(含路外):死亡人数比2010年下降10%以上。

  

第三章 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加强矿山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一)煤矿。

  严格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体系,强化“四位一体”(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防治措施,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坚持“安全第一、质量为本、重点突出”的原则,强化煤矿基层和基础工作,全面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规范化和标准化,完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体系。采用安全适用技术和保护设施,加快煤矿安全技术改造,2013年前完成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建设,提高煤矿井下安全保障能力。落实水害治理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十六字”原则和防、探、疏、截、排“五项”治理措施,加大水害防治力度。落实除险加固措施,防范暴雨洪水、河流等外源水害威胁,预防井下透水等水患事故。治理煤矿电缆、皮带、电气、可燃材料支护等存在的外因火灾隐患及可能由煤自燃引起的内因火灾隐患,提高矿用设备安全性能。

  严格煤矿安全准入制度,全面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加强企业班组安全建设等企业基础管理工作。实施煤矿开采、供电、井下运输、排水、提升、通风等系统的安全技术改造。推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加快小煤矿资源整合步伐,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建立健全小煤矿准入和有序退出机制。按照企业负责、政府支持的原则,完善政府和企业共同增加投入的机制。实施小煤矿机械化工程,小型煤矿采煤机械化和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到2015年底分别达到55%和80%以上。完善煤矿地质勘探报告审查制度,将安全保障能力作为矿井设计的重要内容。严格控制和规范新(改、扩)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严禁违规建设和超能力生产。进一步强化煤矿矿长资格、矿长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职工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全面深入开展班组长和“白国周管理法”等专题培训活动,全面提升全员安全素质。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

  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推进矿产资源整合,提高安全准入门槛,促进企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加快地压、水害、采空区、高陡边坡、热害和有害气体等监测监控平台建设,提高预防事故能力。建立完善省、市州、重点县市区和企业四级尾矿库监控系统,开展尾矿库专项治理,集中整治垮坝、溃坝事故隐患。加强日常检测检验,防止透水、中毒窒息、冒顶片帮和跑车坠罐等事故发生。建立完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井下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推广应用防水超前钻探、机械通风、高压油气井喷防治、中深孔爆破、机械化装药、帷幕注浆、非电起爆、干式排尾等实用技术。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到2015年,企业标准化达标率达到100%。

  (三)交通安全。

  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完善日常监管、技术保障、应急救援、信息网络和教育培训体系。完善全省道路交通“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多方联动”协调机制。完善新(改、扩)建公路和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评审与工程竣工后安全设施验收制度。加强干线公路事故多发路段和危险隐患点(段)的集中整治,落实防范措施,完善道路标志标线、防护栏护墩等安全设施建设。加强对交通流量大、事故多发、违法频率高等重要路段的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实现信息化管理。推广运用全球无线导航与定位系统和地面测控网定位技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物品运输专用车辆和旅游包车及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全部安装并使用行车记录仪。完善道路交通应急管理体制,形成覆盖各区域、各部门的应急救援体系。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加强乡级道路交通监管机构建设,推进城乡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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