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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发[2011]49号
【颁布时间】 2011-08-09
【实施时间】 2011-08-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4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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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进长三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夯实一体化发展基础。主动参与长三角地区交通设施一体化建设,推进长三角地区轨道交通衔接,实现与苏浙两省干线路网全面对接;继续以客货运输和汽车服务业为重点,不断改进和完善长三角道路运输体系,着力推进苏浙沪城际交通公交化模式运营,扩大毗邻地区长途班线公交化运营范围,积极鼓励汽车租赁网络化经营。合力推进长三角港口集疏运体系建设,服务上海国际航运中心“一体两翼”港口组合布局的发展战略。推进长三角能源安全体系一体化,建立长三角区域能源储备体系和应急保障体系,推进长三角海洋新能源基地建设。参与和推进长三角地区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全面提升区域信息网络承载能力。充分发挥长三角整体区位优势,联合苏浙两省,加快国际国内邮轮母港建设,全面推进水上旅游设施一体化发展。

  

  --加快推进长三角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共建创新型区域。合力推进区域科技创新体系一体化建设,率先建成国家自主创新综合试验示范区。强化科技资源共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增加区域内入网大型科学仪器数量,提升开放共享效能。联合苏浙两省重点开展轨道交通、大型船舶、航空航天、新能源、物联网、公共安全等重大项目科技联合攻关。加强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合作,鼓励创新成果优先在区域内推广使用。以高新技术开发区产业链整合为抓手,推进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合作和开发区二次创业;聚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重点企业和园区,推进形成区域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推广应用信息技术,以金融、航运、商贸、文化创意等为重点,推动区域服务业新业态、新技术和新模式的发展。推进提高先进制造业能级和水平,推进区域形成二、三产业相互支撑、相互带动、融合发展的产业格局。抓住长三角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不断完善的机遇,拓宽区域内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推动长三角环境保护一体化发展,提高区域环境质量。完善区域污染联防机制,共同制定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规划。加强与苏浙两省环境监测部门的合作,联合做好黄浦江源头地区、太湖流域以及杭州湾的环境保护。合力推进长三角节能减排,推广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技术。联合长三角城市共同实施比国家标准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探索区域水体污染补偿机制,推进区域内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改革。

  

  --推动长三角制度规范体系对接,加速市场一体化进程。加强政策衔接,推进各类要素的合理流动。推动长三角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质量认证体系、行业资质认定、商标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等市场基础制度一体化建设。推进区域物流标准化建设和信息平台对接。共同研究制订跨地区的行业发展规划、区域通用的市场规则。

  

  --推动长三角社会事业融合,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推进建立区域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机制,合作完善区域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完善医保跨地区结算机制,推进区域医疗资源共享。推进区域交通、社保等“一卡通”工程,探索区域属地化协同管理机制,协同解决区域内社会保障关系转移续接问题。完善劳动力培训、资质认证、招工信息共享等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就业一体化发展。推进长三角“三网”融合,强化公共文化服务,共建文化市场,推进文化产业合作,促进区域文化繁荣。深化区域警务合作,形成“维稳”工作合力。

  

  --推动长三角深化改革开放,增强区域一体化驱动力。深化上海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共享各地试点改革的经验。共同研究制定互利共赢的财政政策,有序推动跨地区联合兴办开发区。探索设立长三角地区合作与发展共同促进基金,用于推进跨省市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环境治理、产业升级、科技研发、人才引进等方面的工作。推动建立长三角区域性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在引导区域产业优化布局和维护企业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深化重点领域合作,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西部大开发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制定并落实上海参与西部大开发的实施意见。完善多层次合作机制,加强在能源资源、现代农业、制造业、服务业等重点领域的合作,深化科技创新合作,加强人才交流与培训,服务西部地区加快发展。

  

  --加强与西部地区能源资源合作,保障城市发展需要。加强与内蒙古、陕西、宁夏、新疆等省区的战略合作,鼓励上海企业与西部地区大型能源资源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共同开发利用特色资源。巩固拓展上海西部能源资源供应基地,确保供需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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