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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导游人员考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导游人员考试秩序,保证考试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导游人员素质,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辖区内开展与全国导游资格考试、导游等级考试有关的各项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导游人员考试工作应当遵循依法治考、规范有序、各司其职、责任明确的原则。 第四条 云南省旅游局是导游人员考试的主管部门。 云南省旅游局设立导游人员考核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导考办)负责组织、协调导游人员考试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州(市)旅游行政部门在省导考办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完成本州(市)导游人员考试工作。 第五条 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旅游局监察室负责导游人员考试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并对违纪单位、个人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考点有违纪行为的,由省旅游局监察室向其所在州(市)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报 考 第六条 凡年满18周岁,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人员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报名参加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 第七条 报考普通话导游的考生,应当到省旅游局批准公告的非学历旅游培训单位或所在州(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考。 报考外语类、加试类导游的考生,应当到省导考办指定的云南省旅游培训中心报考。 第八条 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州(市)报考考生的资格初步审查,省导考办负责对全省报考考生的最终考试资格认定。 第三章考务 第九条 省导考办、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点三级考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所承担的具体考务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规程、保密制度、考试文件存放与归档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违纪与突发事件处理制度。 第十条 各级考务管理机构要建立考务管理工作报告制度。考务管理工作报告包括简报、总结、事故专报三种。报告程序一般由考点、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逐级上报至省导考办。 第十一条 省导考办、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培训考务工作人员,未经培训不能上岗。 第十二条 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应当向省导考办上报考生情况和考点预设置情况,由省导考办平衡全省后确定当年的考点设置。 第十三条 考务信息的收集、录入、汇总、报送应当确保准确无误。未经省导考办批准,不得擅自更改考务信息报表和电子文本。 第十四条 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考点报送的《现场导游考试情况汇总表》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州(市)的信息汇总工作,并将《现场导游考试情况汇总表》按时上报省导考办。 第十五条 各级考点的设立应当由省导考办核查批准。 省级考点由省导考办直接领导,州(市)考点由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受省导考办委托承办州(市)的导游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第十六条 考点应当按要求使用省导考办统一制作的报名软件和代码,及时、准确录入考生在《云南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中填报的信息,并在报名结束后按规定时间将报名信息汇总结果上报省导考办,由省导考办复核考生报名资格并制作发放《准考证》。 第十七条 考点接到省导考办的复核通知后,应当将符合报考资格的考生名单通知有关部门,以便安排导游人员综合笔试和现场导游面试考场。 第十八条 现场导游考试结束后,由考点负责填写《现场导游考试情况汇总表》,按照规定时间将合格考生报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和备案。 第十九条 考点负责在考场附近设立考务、保卫、医疗等小组,并创造条件方便考生就餐和休息,以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第二十条 考务工作人员包括各级考务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考官和监考员。考务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由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聘任并报省导考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考务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条件: (一)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 (二)具有考试业务工作经验,熟悉考试工作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