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2011]194号
【颁布时间】 2011-10-26
【实施时间】 2011-10-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9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苏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苏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苏府〔2011〕19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形成政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消防工作新格局,不断提高全市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根据《江苏省消防条例》,市政府决定在原市消防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调整成立苏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人员名单如下:

  主 任:张跃进 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副主任:韩天伦 市政府副秘书长

  金锡奇 市公安局副局长

  徐国祥 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成 员:高志罡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翟俊生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李 忠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

  周春良 市教育局副局长

  吴 亮 市监察局副局长

  陆荣林 市民政局副局长

  钱金泉 市财政局副局长

  郑如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焦红萱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邱晓翔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葛 昕 市规划局总建筑师

  姚阿龙 市市容市政管理局纪委书记

  马林华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许忠金 市农业委员会副调研员

  曹廷玉 市商务局副局长

  李振林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纪委书记

  陈建平 市卫生局副局长

  郁裕铭 市旅游局副局长

  杨 辉 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副局长

  蒋行顺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

  王 竟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殷寿程 市民防局副局长

  孙立增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沈天荣 苏州工商局副局长

  曹明华 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梁 军 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苏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徐国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1.苏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2.苏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1

  
苏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苏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度,明确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办公室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江苏省消防条例》《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 105 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贯彻落实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指导市有关部门和各县级市区开展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公安局分管局长和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市容市政局、交通运输局、农委、商务局、文广新局、卫生局、旅游局、园林和绿化局、民宗局、安监局、民防局、法制办、苏州工商局、苏州质监局和消防支队分管领导担任。

  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负责消防工作的业务处(室)负责人为苏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联络员。

  第四条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主任由市消防支队支队长兼任,市消防支队分管领导、防火处处长任副主任。

  第五条  因工作需要调整变更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时,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消防安全委员会发文调整;苏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人事变动等需变更领导成员时,应及时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消防工作;

  (二)定期分析、通报全市火灾事故和消防安全工作形势,研究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协调制定全市消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部署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工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