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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2011]194号
【颁布时间】 2011-10-26
【实施时间】 2011-10-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9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苏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接上页]
(三)对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检查考核主要内容有:地区火灾形势、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城镇消防规划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经费保障、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重大活动保卫、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救援应急体系建设等;对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检查考核主要内容有:本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履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火灾事故及责任追究等。

  (四)检查考核采取听取工作情况汇报、查看相关文件资料和记录、实地察看工作现场等方式进行,由各检查组向被查单位反馈意见,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发检查考核情况通报;

  (五)检查考核方案和考核办法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起草,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名义下发,每年修订一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苏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

  


  为充分发挥苏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作用,进一步落实苏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推动我市消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结合市有关部门工作职能,现就各成员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规定如下:

  一、市委宣传部

  (一)将消防宣传作为社会宣传教育工作的内容,纳入年度计划统筹安排部署;

  (二)组织新闻单位宣传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报道先进典型,协调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宣传报道;

  (三)引导新闻媒体正确报道火灾事故,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及社会稳定。

  二、市发改委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发展;

  (二)协调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编制城乡消防规划,加大消防投入,保障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三)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会同公安、财政等部门加强消防重大项目的建设;

  (四)将建设项目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项目审批和建设实施的管理,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市级重点消防设施项目进行指导和论证。

  三、市经信委

  (一)在职责范围内督促指导工业企业、商贸企业消防工作,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指导企业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

  (三)严格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建设管理,督促企业确保消防安全设施与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

  四、市教育局

  (一)负责教育系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指导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在苏高校建立消防安全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对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

  (三)将消防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内容,加强学生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市公安局

  (一)负责对全市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加强消防队伍建设;

  (三)组织开展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

  (五)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督促、指导和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六)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六、市监察局

  (一)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二)参加较大火灾事故调查,依法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而发生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和责任追究。

  七、市民政局

  (一)督促指导社会福利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督促各级民政部门对必须经消防行政许可方能开办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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