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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2011]194号
【颁布时间】 2011-10-26
【实施时间】 2011-10-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9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苏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接上页]
(四)督促行业、系统和各单位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协调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开展消防工作;

  (五)提请市政府与各部门、各地区定期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并对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通报;

  (六)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第七条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向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指示和要求,并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意见;

  (二)协调各有关部门、各地区贯彻落实市政府、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有关消防工作决议,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三)定期汇总全市消防工作情况,分析消防安全形势,通报消防工作信息,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措施;

  (四)围绕消防工作重点、难点和突出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并推动实施;

  (五)承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召开的会议以及重要活动;

  (六)承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苏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协调解决突出问题,部署消防安全工作;

  (二)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消防安全委员会领导批准,可以召开由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相关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会议应当议题明确、内容具体;

  (三)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每季度召开一次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会议主要内容为各成员单位报告本部门消防工作开展情况或重大消防安全问题落实情况,提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四)会议作出的工作部署和决定,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编写、印发会议纪要,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印发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

  第十条  公文审批制度

  (一)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文件由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发;

  (二)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文件由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工作报告制度

  (一)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每季度向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本部门消防安全形势、消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及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每年12月底前向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报送全年消防工作总体情况,并提出消防工作意见或建议;

  (二)各市(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半年向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本地区火灾形势、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及政府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等,分析存在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打算。

  (三)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年向市政府报告一次全市消防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工作调研制度

  (一)根据全市火灾形势和消防工作实际需要,每年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协调有关成员单位确定消防工作重点调研课题,制定调研计划,明确责任人,并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地区开展调查研究;

  (二)工作调研的主要内容围绕确定的调研课题展开,调研形式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察看、分发调查统计表等形式进行,参加调研人员由调研课题组责任人明确;

  (三)调研结束,调研课题组应形成相关课题的调研报告,内容包括对调研课题的现状分析和研究,提出相应的工作措施和工作意见或建议;

  (四)调研报告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整理后以简报形式编发。

  第十三条  督查检查制度

  (一)全市性的消防工作检查督查,由市政府或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具体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办,相关成员单位参加;

  (二)相关行业或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检查督察,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组织开展;

  (三)检查督查结束后,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情况的收集汇总、起草下发通报或向有关部门反馈检查督察意见等。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一)市政府每年与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

  (二)受市政府委托,由消防安全委员会或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市(区)、管委会及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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