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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2011]194号
【颁布时间】 2011-10-26
【实施时间】 2011-10-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9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苏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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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做好重大危险源的排查、辩识、登记工作,督促指导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及时通报重大危险源信息;

  (六)配合做好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资源的协调工作。

  二十三、市民防局

  督促指导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严格落实人防自建工程建设中的消防安全要求。

  二十四、市政府法制办

  (一)组织审核有关消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以及市政府交办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对涉及消防工作的重大法律问题给予帮助和指导。

  二十五、苏州工商局

  (一)依法办理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登记注册,对未取得消防许可的不予登记;

  (二)督促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被当地政府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企业,办理相应的变更、注销手续;

  (三)依法开展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查处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消防部门对发现不合格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的通报,依法及时对销售者进行查处。

  二十六、苏州质监局

  (一)会同管理全市消防产品标准化工作。对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消防产品,督促企业制定企业标准,并进行备案。企业标准必须性能齐全、指标合理;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以及证后监管工作;

  (三)依法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查处违反法律、规范生产或使用特种设备行为;

  (四)负责对特种设备事故的技术调查;

  (五)依法开展生产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查处生产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消防部门对不合格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的通报,依法及时对生产者进行查处。

  二十七、市公安消防支队

  (一)负责指导全市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抢险救援工作;

  (二)结合全市消防工作实际,及时提出立法建议,开展制订、修订地方性消防法规的调研、起草工作;

  (三)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消防事业发展规划意见,推动全市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和多种消防力量建设;

  (四)加强火灾形势研判分析,依法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六)负责一次死亡1人以上10以下、重伤10人以上20人以下、受灾户30户以上50户以下的火灾事故调查,对各市(区)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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