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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2011]194号
【颁布时间】 2011-10-26
【实施时间】 2011-10-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9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苏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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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督促指导各级各类民政事业服务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三)督促指导村(居)委会和社区委员会做好城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四)负责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

  (五)按规定做好灭火、抢险救援中伤亡人员的优抚工作,以及转业士官和退伍士兵的安置工作。

  八、市财政局

  (一)研究制定全市消防经费保障及经费管理规章制度;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建设纳入财政预算,做到消防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督促指导各级财政将消防业务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业务费按时、足额划拨。

  九、市人社局

  (一)协调做好消防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二)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就业教育、技工院校教育内容,加强职业培训对象的消防安全教育;

  (三)对全市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联合公安消防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五)依法指导、规范、检查、监督劳动合同制消防员的招聘、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

  十、市国土局

  (一)严格城市消防总体规划中消防站用地的管理,指导消防站建设单位办理用地预审、土地划拨报批等手续;

  (二)督促出资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安全。

  十一、市住建局

  (一)督促指导城市燃气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加强现场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

  (二)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质量监督等管理,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管,确保安全措施落实;

  (三)依法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工程项目严格把关。对依法应当经消防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筑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四)及时组织编制和修订城乡建设、工程建设中有关消防的地方标准;

  (五)会同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应当进行评审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十二、市规划局

  (一)严格要求规划设计单位按相关消防法规、技术标准进行规划设计;

  (二)加强规划项目管理,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消防规划确定的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协调指导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适时进行修编,使消防设施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十三、市市容市政局

  (一)督促指导所管理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投入;

  (二)对建筑物上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行政许可时,对涉及消防安全规定的,以书面形式征求公安消防机构意见,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书面复回;

  (三)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拆除影响占用消防车道的违章建筑,清理占道经营的个体摊贩,确保消防车道畅通;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通报公安消防部门。

  十四、市交通运输局

  (一)贯彻交通部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督促交通运输行业从业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二)监督全市内河通航水域(国家海事部门管辖水域除外)运输船舶及设施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备和器材,建立健全消防应急制度;

  (三)将消防安全培训情况纳入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安全管理内容,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加强市域范围内高速公路突发性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的力量建设和管理。

  十五、市农委

  (一)督促指导全市农林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二)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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