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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2011]194号
【颁布时间】 2011-10-26
【实施时间】 2011-10-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9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苏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接上页]
(三)指导农村地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农村实用人才培训项目内容;

  (四)负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

  十六、市商务局

  (一)将消防安全纳入商贸服务业发展规划内容,统筹谋划、协调推进;

  (二)加强商贸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相关生产、生活服务业等)行业管理,督促商贸服务业业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三)推动将企业消防安全信息纳入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内容;

  (四)加强直属单位或以市商务局牵头组织的商务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和招商活动消防安全管理,制定灭火疏散预案。

  十七、市文广新局

  (一)督促指导市属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和图书馆、文化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二)积极引导创作优秀消防安全文化产品,指导和监督市属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和文化馆等文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协助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对演出活动、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管;

  (四)严格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开办的审查许可,对必须经消防行政许可方能投入使用的场所,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

  (五)积极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六)督促指导行业系统内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七)经常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义务宣传教育,支持、指导消防专栏宣传工作,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出版消防知识书刊;

  (八)协调、指导报刊宣传消防先进事迹,对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等进行舆论监督;

  (九)协调、指导广播电视媒体对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等进行舆论监督。

  十八、市卫生局

  (一)督促指导医疗卫生系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并将消防安全纳入单位综合目标责任制考评内容;

  (二)严格医疗机构开办的审查许可,对必须经消防行政许可方能开办的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

  (三)协调火灾事故等灭火抢险救援中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十九、市旅游局

  (一)督促指导星级饭店、旅游景区和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二)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旅行社、旅游景区、星级饭店等相关行业标准,定期组织检查考评,并将消防安全纳入星级宾馆、饭店评定等考核范围;

  (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二十、市园林和绿化局

  (一)督促指导全市园林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二)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园林系统的相关管理体系,定期组织检查考评,并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园林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二十一、市民宗局

  (一)督促指导寺观、教堂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二)对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

  二十二、市安监局

  (一)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三)将消防安全条件作为行政许可审查的主要内容;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不予核发有关许可证件;

  (四)督促化工集中区编制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建立专门消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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