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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体系,方便群众就医结算,增强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促进社会公平,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满足群众医疗保障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2011年医改重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1〕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九次全委会关于“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要求,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实现统筹区内就医实时结算,增强医疗保险公平性,提升医疗保障能力。 (二)基本原则。 市级统筹、分级管理,总额预算、缺口分担,目标考核、确保支付。 (三)目标任务。 按照“先靠后统”办法,2011年年底前,非市级统筹区的27个区县(自治县)在参保范围、基金管理、待遇水平、就医管理、信息系统、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等方面,调整为与市级统筹区一致。2012年6月30日前,实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全市统筹联网。 二、主要内容 (一)市级统筹。 全市统一参保项目、缴费办法、待遇标准、信息管理、就医管理、基金管理、经办模式、监管机制。建立权责明确、科学高效,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的医疗保险管理新体制。 1.统一参保项目。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参保项目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额互助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 2.统一缴费办法。 全市统一参保缴费标准和缴费年限要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3.统一待遇标准。 全市执行统一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政策。 4.统一信息管理。 以现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信息系统为基础,扩大容量,完善功能,提高运行速度,建设覆盖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基层业务办理平台、定点服务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等,下同)以及参保人员参保和就医管理环节的医疗保险信息网络平台和结算平台,并逐步实现与卫生、公安、民政等部门相关信息系统的信息数据资源共享。 统一发行和使用全国通用标准的社会保障卡,实现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在全市范围内就医、购药实时结算。 5.统一就医管理。 全市统一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简化和完善管理办法;统一定点服务机构的审批、监督管理和结算管理办法,建立风险共担机制;统一对特殊疾病门诊病种的管理;统一就医管理模式。参保人员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在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内其他二级及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由本人自主选择。在市内非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应报经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未经同意的,住院起付线提高5%,同时报销比例下降5%。其中,主城9区的参保人员在主城9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仍由本人自主选择。 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需由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手续,并报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 在市外长期居住的参保人员,可报经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在居住地选择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若突发疾病需要在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就医医院原则上应为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危重病抢救除外)。对办理了上述相关手续的参保人员,其医疗费用按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报销。未报经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的,按我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标准,起付线提高5%,同时报销比例下降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