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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1]293号
【颁布时间】 2011-10-24
【实施时间】 2011-10-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5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其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等服务工作。

  

  九、加强经办机构建设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设,整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管理资源,提高经办效率。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所需的工作人员编制数量、办公场地、信息系统配置和设施设备,应结合经办管理服务工作量和服务对象数量合理配置。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居民医保所需日常工作经费,按实际参保人员每人每年不低于1元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由市和区县(自治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同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确保居民医保工作的政策宣传、人员培训、扩面征缴、定点服务机构监管、信息化建设、市内外稽核等相关费用,以及组织个人筹资等专项工作费用的落实。

  

  十、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我市现行居民医保统一规定执行;现行规定中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十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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