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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其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等服务工作。 九、加强经办机构建设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设,整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管理资源,提高经办效率。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所需的工作人员编制数量、办公场地、信息系统配置和设施设备,应结合经办管理服务工作量和服务对象数量合理配置。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居民医保所需日常工作经费,按实际参保人员每人每年不低于1元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由市和区县(自治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同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确保居民医保工作的政策宣传、人员培训、扩面征缴、定点服务机构监管、信息化建设、市内外稽核等相关费用,以及组织个人筹资等专项工作费用的落实。 十、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我市现行居民医保统一规定执行;现行规定中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十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