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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1]293号
【颁布时间】 2011-10-24
【实施时间】 2011-10-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5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6.统一基金管理。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一管理、核算和拨付使用。通过对区县(自治县)基金征收、医疗费用控制、基金监管的指标考核,建立市、区县两级政府风险共担机制。

  

  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各区县(自治县)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互助医疗保险费、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费统一上划市财政专户。

  

  各区县(自治县)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市级统筹前,要进行基金审计,确保基金安全。对欠费要及时完清。

  

  以各区县(自治县)正式纳入市级统筹的上月月末之日为期,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包括基本医疗、大额互助医疗、农民工大病医疗)全额划转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险基金市财政专户。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基金滚存结余由本级人力社保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共同上报市人力社保局,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经审批同意的滚存结余指标,各区县(自治县)主要用于弥补本区县(自治县)应当负担的医疗保险基金差额和缺口。

  

  7.统一经办模式。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市级、区县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归同级人力社保局管理,办公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

  

  现属重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垂直管理的主城9区各分中心的编制以及人、财、物,于2011年年底前下划所在区人力社保局管理,下划时统一核定9区累计结余基金基数。具体下划方案另行制订。

  

  8.统一监管机制。

  

  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的监管机制。逐步建立全市联网的定点服务机构、参保人就医管理,医疗服务人员用药处方的监管和预警机制。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二)分级管理。

  

  1.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负责制定全市医疗保险政策;负责全市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监督;负责制定全市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支付范围和标准;负责制定全市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和考核办法;负责制定全市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市医疗保险各项业务的统一管理、指导和监督;负责全市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的制定、下达和对区县(自治县)实行目标考核等。其中,人力社保部门主要承担全市医疗保险工作的综合管理职能;财政部门主要承担全市医疗保险基金的预算和监督管理职能;地税部门主要承担医疗保险基金征收的管理职能;审计部门主要承担医疗保险基金审计的监管职能;卫生部门主要承担全市医疗机构(药店)的综合管理职能,建立健全卫生服务体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为参保人员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卫生服务;物价部门主要承担全市医疗保险相关医药价格的监督和管理职能;公安部门主要承担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违法犯罪案件的侦办职能;监察部门主要承担对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违纪违法人员的处理职能。

  

  2.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负责本地区医疗保险政策的执行;完成市里下达的基金征缴、支出和安全管理的目标考核任务;负责按照全市统一的模式和操作规范组织完成各项业务工作;负责行政区域内定点服务机构的审批和考核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工作;负责相应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财政、地税、审计、卫生、物价、公安、监察部门按照职能,分别负责行政区域内相应工作。

  

  3.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医疗保险经办工作,制定全市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规范;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做好行政区域内定点服务机构的审核审批和协议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市经办机构开展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工作,直接承办市内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的医疗保险费用的审核、结算和协议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医疗保险数据信息的集中统一管理,医疗保险系统业务需求的报审,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做好信息网络的维护和管理;负责全市医疗保险基金结算汇总和报审工作;负责全市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征缴计划和支付计划以及各区县(自治县)完成各项目标考核指标的汇总、审核工作;负责国家、市政府和市人力社保局明确的其他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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