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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1]293号
【颁布时间】 2011-10-24
【实施时间】 2011-10-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5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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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负责按照全市统一的政策、操作办法和业务规范,具体承担医疗保险经办业务工作;负责组织制定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险征缴计划和支付计划;负责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报审;负责行政区域内参保人员就医管理,落实本地区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具体承担行政区域内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之外的其他定点服务机构的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支付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区域内定点服务机构的审核、考核和协议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险信息网络的维护和管理;负责指导行政区域内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开展个人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工作。

  

  (三)总额预算。

  

  市人力社保局按照社保基金预算管理的要求,根据上年度基金实际收支情况,结合各区县(自治县)实际,统一汇总编制全市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草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联合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基金支出实行预拨制度,按照定点服务机构属地管理原则(其中市内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管理),市财政局根据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制定的拨付计划,由市财政专户按月分别向市级经办机构和各区县(自治县)财政专户预拨基金,经办机构支出户按月向定点服务机构拨付基金。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采取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按项目付费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结算方式,结合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办法和协议管理办法,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

  

  (四)目标考核。

  

  1.建立市对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工作的目标考核制度。

  

  每年由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地税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向各区县(自治县)下达目标考核任务,对区县(自治县)扩面征缴、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定点服务机构管理等有关工作实行量化考核,以强化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管理责任。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超收留存,差额弥补。

  

  每年由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地税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向各区县(自治县)下达基金征收任务。对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际征收超过征收任务95%的区县(自治县),其超出95%的部分的50%留存区县(自治县),用于今后弥补该地区应当负担的差额和缺口部分。

  

  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际征收低于征收任务95%的区县(自治县),其低于95%的差额部分由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结余基金支付;统筹结余基金不足以支付的,由区县(自治县)政府予以弥补。

  

  (五)缺口分担。

  

  各区县(自治县)完成目标考核任务后,统筹基金实际支出未超过下达的基金支出指标的,节支部分的60%留存区县(自治县),用于今后弥补该地区应当负担的差额和缺口部分。如果当年出现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实际支出超过下达的统筹基金支出指标的,超支部分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共同承担。区县(自治县)承担部分可由本地区统筹结余基金支付;统筹结余基金不足以支付的,由区县(自治县)政府负担。

  

  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分类办法将区县(自治县)分为三类。其中,主城区统筹基金缺口由市级承担50%,区承担50%;区域中心城市统筹基金缺口由市级承担55%,区域中心城市承担45%;其他区县(自治县)统筹基金缺口由市级承担60%,区县(自治县)承担40%。

  

  三、加强经办机构建设

  

  我市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设,整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经办管理资源,提高经办效率。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所需的工作人员编制数量、办公场地、信息系统配置和设施设备应结合经办管理服务工作量和服务对象数量合理配置。

  

  医疗保险基金全市统筹后,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办公条件予以保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经费和专项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确保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的政策宣传、人员培训、扩面征缴、定点服务机构监管、信息化建设和市内外稽核等相关费用的落实。

  

  四、其他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市级统筹区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现行规定中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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