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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市级统筹办法 为保障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保险水平,完善城乡统筹的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体系,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7〕11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2011年医改重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1〕16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九次全委会关于“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要求,提高居民医保基金统筹层次,实现统筹区内就医实时结算,增强公平性,提升医疗保障水平。 (二)目标任务。 2011年开始启动市级统筹准备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居民医保工作按照渝府发〔2007〕113号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体制的意见》(渝府发〔2009〕9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渝办发〔2010〕283号)等有关规定,调整相关政策。2012年年底前,全市执行统一的居民医保政策,实现待遇水平、就医管理、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和管理体制的统一。 二、统筹模式 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统一预算、分级核算,统一调剂、分级平衡,统一考核、分级负责”模式。明确市级、区县级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严格执行基金预决算制度,逐步提高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建立市级调剂金,对基金收支平衡确有困难的区县(自治县),市级调剂金给予适当调剂。 三、统一政策 (一)参保范围。 1.户籍在本市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 3.在渝高校(含民办高校、科研院所)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 (二)参保方式。 1.城乡居民和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以及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以家庭为单位统一参保(家庭内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除外),家庭成员应按照同一档次参保。 2.大学生参保办法按《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185号)执行。 3.新生儿参保办法按渝办发〔2010〕28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筹资标准。 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分为一档和二档,具体标准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部门发布。 建立居民医保大额补充保险制度,办法另行制定。 四、统一待遇标准 (一)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居民医保统一执行《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国家和我市基本药物制度的有关规定,按国家和我市医改工作要求执行。 (二)待遇标准。 全市统一执行渝府发〔2007〕113号、渝办发〔2010〕283号、渝人社发〔2009〕185号等文件规定。 一档参保居民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80%、60%和40%,二档参保居民在一档基础上相应提高5%。参保居民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一档7万元,二档11万元。要建立稳步提高保障水平的长效机制。 参保居民门诊统筹和重大疾病门诊待遇支付办法,按渝府发〔2007〕113号、渝办发〔2010〕283号、渝府发〔2011〕1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探索建立参保居民个人账户,具体办法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五、统一就医管理 (一)实行参保地原则。 参保居民由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实施就医管理,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统筹管理。统一居民医保特殊疾病门诊病种管理。统一就医管理模式,参保居民在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由本人自主选择;住院实行社区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度,引导参保居民到基层卫生医疗服务机构就医,形成“小病到社区,大病进区县(自治县)医院,重病到三级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格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