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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2011]83号
【颁布时间】 2011-09-15
【实施时间】 2011-09-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6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福建省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

[接上页]


  2.保障儿童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障覆盖率和保障水平,为贫困和大病儿童提供医疗救助。

  

  3.基本满足流动和留守儿童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4.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医疗和公平就业等基本需求,提高孤儿的家庭寄养率和收养率。

  

  5.建立0~6岁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救助制度,提高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覆盖率。

  

  6.减少流浪儿童的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7.增加孤残儿童养护、流浪儿童保护和残疾儿童康复的专业服务机构数量。地级以上城市和人口大县(市)建立一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技能培训等综合功能的儿童福利机构和一所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

  

  8.保障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满18周岁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公平就业等权利。

  

  策略措施:

  

  1.提高面向儿童的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和水平。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机制,增加财政对儿童福利投资的预算,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城乡儿童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强化社区对儿童的服务和管理功能,推进儿童福利机构社区化。

  

  2.保障儿童基本医疗。巩固和发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扩大儿童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提高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对农村采取婴儿出生首年参保减免保费的优惠政策。

  

  3.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对贫困家庭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纳部分按规定给予补贴。扩大开展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儿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范围,对大病儿童和贫困家庭儿童实施医疗减免或专项补助。

  

  4.扩大儿童福利范围。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过分类施保提高贫困家庭儿童的生活保障水平。探索5岁以下贫困家庭儿童和残疾儿童生活津贴制度的运作机制,改善儿童的营养状况。逐步实现儿童基本营养福利化。逐步提高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

  

  5.建立和完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的服务机制。积极推进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财政投入体制改革,将流动人口管理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16周岁以下流动儿童登记管理制度,为流动儿童享有教育、医疗保健等公共服务提供基础。整合社区资源,完善以社区为依托,面向流动人口家庭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服务机制,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情感和行为的指导,提高留守儿童家长的监护意识和责任。

  

  6.建立健全孤儿保障制度。落实孤儿社会保障政策,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就业、住房等多方面的需求。完善孤儿收养制度,强化亲属抚养,加强机构养育,规范家庭寄养,鼓励社会助养。建立和完善家庭寄养和亲属监护养育的监督、支持和评估体系,提高家庭寄养孤儿和亲属监护养育孤儿的养育质量。

  

  7.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和服务体系。建立0~6岁残疾儿童筛查、报告、转衔、早期康复教育、家长培训和师资培养的工作机制和免费抢救性康复救助制度。加大对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扶持力度,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帮助0~6岁残疾儿童家长及保育人员接受科学的康复教育指导。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建立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服务体系。鼓励、扶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机构。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提高残疾儿童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8.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建立完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网络体系。依法打击拐卖和操控流浪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探索流浪儿童的早期预防干预机制,健全流浪儿童生活、教育、管理、返乡和安置保障制度。对流浪儿童开展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医疗卫生和技能培训,提高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专业化和社会化水平。鼓励并支持社会力量保护和救助流浪儿童。

  

  9.逐步建立和完善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服刑人员子女的替代养护制度,为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和服刑人员子女的生活、医疗、教育、就业提供制度保障。

  

  (四)儿童与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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