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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8.加强对儿童财产权益的保护。依法保障儿童的财产收益权和获赠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一定权限内独立的财产支配权。 9.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确保儿童在司法程序中获得高效、快捷的法律服务和司法救助。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法律援助机构,充实基层法律援助工作队伍,支持和鼓励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支持建立反家暴组织,完善儿童家庭暴力预防和救助规范,不断扩大儿童法律援助的覆盖面。 10.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儿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对违法犯罪儿童的刑事处罚。 11.建立和完善适合未成年人的专门司法机构,推进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专业化。加快建设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专门机构,逐步完善少年法庭建设,重点推进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和未成年人案件指定管辖审判庭。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由专门机构执行刑罚。 12.探索建立区别于成年人的司法制度。坚持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的原则,尊重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慎用强制措施,提高取保候审比率和非监禁刑罚的适用率,降低羁押率,完善司法分流措施,健全更有效的非审判处置方式。逐步实现犯罪前科有限消灭,保障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中不受歧视。 13.完善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矫治制度。建立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的运作机制,对有不良行为的儿童进行早期介入、有效干预和行为矫治。加强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教育和管理,探索专门学校教育和行为矫治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保障专门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的同等权利。对政府收容教养和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及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未成年吸毒人员,与成年人分别收容、收戒。对适用缓刑的未成年人和因犯罪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做好帮教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纲要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纲要。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的职责,承担落实纲要中相应的目标任务。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纲要实施的指导和督促。 (二)制定地方儿童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本纲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规划。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形成全省儿童发展规划体系。 (三)将儿童发展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部门专项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四)优化纲要实施的法律政策环境。制定完善促进儿童发展的法规政策,在制定和执行中充分体现“儿童优先”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执法检查和司法保护,保障儿童各项合法权利的实现。 (五)保障儿童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将实施纲要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增长逐步增加。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儿童事业发展。针对重点、难点问题设计实施相应项目,安排专项经费,保证目标如期实现。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儿童事业的发展。 (六)建立健全实施纲要的工作机制。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合作机制,共同做好纲要实施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机构和社会团体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健全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实施纲要的工作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全委会、联络员会议,汇报、交流实施纲要的进展情况。健全监测评估制度,组织对纲要实施情况开展监测评估工作。加强妇儿工委办公室建设,配置专职工作人员,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七)坚持和创新实施纲要的有效做法。及时开展对儿童发展和权益保护状况的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为制定法规政策提供依据。加强对儿童发展领域的理论研究,总结探索儿童发展规律和儿童工作规律。在纲要实施中不断创新工作方法,通过实施项目、为儿童办实事等运作方式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经验,推进纲要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