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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保障经费投入。市及县(市)区政府逐步加大儿童事业经费投入,围绕解决儿童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实施儿童发展项目,将实施规划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五)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考核制度、报告制度、会议制度、监测评估制度、表彰激励制度。终期监测评估结束后,对儿童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五、监测评估 (一)工作机构。市及县(市)区分别设立由同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工作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二)工作步骤。科学设计监测指标体系和评估指标体系,包括确定监测指标和重点评估指标,区分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明确指标定义和判断标准等。制定监测评估方案,明确监测评估的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确定监测评估的内容、标准、方法和要求。开展监测评估并撰写报告。通过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收集数据,采取调查、检查等方法了解工作信息;对收集的数据和信息进行质量审核;及时分析数据和信息,全面、客观评价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和实施工作成效;撰写监测报告和评估报告。市及县(市)区规划分别实施年度监测,2-3年进行中期监测评估,5年末进行终期监测评估。 (三)工作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要重视监测评估工作。各级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职责,保证监测评估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监测评估结果,加强规划实施工作同妇女规划。 完善监测评估相关制度。健全性别统计制度,规范并完善分性别统计指标,纳入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并完善市及县(市)区两级儿童发展状况监测数据库,规范各级数据信息的收集、发布和展示,实现数据信息的交流、反馈和利用,逐步实现数据的资源共享。 实行监测评估工作报告制度。各级有关部门按要求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和部门评估报告;各级监测组向同级政府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年度监测报告,各级评估组向同级政府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向上一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下一级规划的监测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