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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办函[2011]46号
【颁布时间】 2011-11-23
【实施时间】 2011-1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4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就我省的现实情况来看,“十二五”期间还存在5个方面问题:一是城市现有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还没有得到完全解决,“十二五”期间随着人口自然增长,还有部分新增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要解决住房困难问题。二是“十二五”期间,根据国家住房保障规划要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口和在城市工作了一定时间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问题也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住房保障任务更加繁重。三是各类棚户区改造任务艰巨,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全部要完成改造任务。四是建设资金缺口仍比较大,住房保障投融资机制需进一步完善。五是土地供应紧张,建设用地仍是制约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要因素。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现人民群众“住有所居”为宗旨,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以解决城市不同收入人群的住房困难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参与相结合,加快完善和健全符合省情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促进全省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保障基本,广泛覆盖。按照保障责任与能力对等、需求与供给匹配的原则,建立保障标准、保障形式、保障覆盖面符合省情的基本住房保障制度。大力实施上保障性安居工程,切实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加快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认真执行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优化保障性住房户型设计,强化质量安全管理。

  2.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落实政府住房保障职责,加强资金、土地、金融、税收支持,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优化保障性住房供应结构。制定优惠政策,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和经营保障性住房,提高保障性住房供应和管理效率。加强国有租赁型保障性住房资产监管,确保保值增值。

  3.多措并举,分类指导。坚持提供实物住房为主、发放租赁补贴为辅,提供租赁型与产权式实物住房并举,完善租赁住房分层补贴制度,建立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大力发展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租赁型保障性住房,建立健全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的长效机制。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产权式保障性住房,完善监管机制、严格准入审核、严控建设标准。

  4.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立足当前需要,着眼长远发展,科学制定住房保障总体目标和阶段性任务。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化发展要求、土地资源条件、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等因素,在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同时,突出发展重点。提高效率与节约成本并重,避免盲目重复建设。

  (三)规划目标。

  全省规划总体目标。根据河北省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全省常住人口为7185万人,按照年均6.40‰的递增率计算,2015年全省总人口将达到7418万人。根据《河北省“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24号)及《河北省城镇化发展“十二五”规划》,2015年全省城镇化率将达到54%,全省城镇人口达到4000万人左右。按照河北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我省户均人口为3.36左右,城镇人口户数约1190万户。

  到“十二五”期末,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累计达到238万套,全省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0%以上。其中,保障性住房达到161.83万套(廉租住房22.12万套、公共租赁住房51.61万套,经济适用住房68.75万套、限价商品住房19.35万套);各类棚户区改造76.17万套。逐步建立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为主、多层次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十二五”期间新增保障性安居工程139.4万套,占国家“十二五”期间建设36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的3.87%。根据国家“十二五”期间的总任务及结构,结合各设区市需求,以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对我省“十二五”期间新增保障房139.4万套进行了任务分解。其中保障性住房96万套(廉租住房12.8万套、公共租赁房51.36万套,经济适用住房12.57万套、限价商品房19.27万套);各类棚户区改造43.4万套。

  保障性住房96万套中,由政府投资建设,拥有产权的38.48万套(廉租住房12.8万套,公共租赁房51.36万套的50%,计25.68万套)占新增保障性住房总量的27.6%;通过市场机制建设的100.92万套,占新增保障性住房总量的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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