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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办函[2011]46号
【颁布时间】 2011-11-23
【实施时间】 2011-1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4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十二五”期间河北省新增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任务指标(略)

  

  按照“十二五”期间各设区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依据以下原则对各设区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进行了年度任务分解。

  1.保障性住房建设分解原则。依据各设区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的各类保障性住房需求结构;结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工作的实施意见》确定各设区市“三年上水平”期间,每年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套数达到当地上年度城镇家庭户数的2%以上,其中设区市市区不低于2.5%、县(市)不低于1%,政府拥有产权的住房达到当年新增保障性住房的1/3以上的工作要求;同时按照国家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逐步形成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的目标,确定各设区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和比例。

  2.棚户区改造分解原则。根据各设区市上报的《2010-2012年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计划》、《“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以及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农业厅和省林业局提供的国有工矿棚户区、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场危旧房和国有垦区危房改造计划,确定各设区市棚户区改造规模。

  

  各设区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任务分解表(略)

  

  为确保完成国家在“十二五”期间下达我省任务,每年下达年度计划任务时将上浮10%安排,上浮任务部分由各设区市自行确定保障性住房类别。

  对县(市)确定工作任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设区市“十二五”末住房保障覆盖率总体要达到20%以上,设区市市区、县(市)住房保障覆盖率要结合实际情况实行差异化管理,市区覆盖率应明显高于县(市)的覆盖,中等以上城市也应高于其他县(市)。

  (二)公共租赁住房任务应重点安排在设区市市区以及规模较大、经济比较发达、产业比较集中的县(市)和县城常住人口20万人以上的县建设。

  (三)县(市)城镇人口10万人以下的,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类别不作具体规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及保障标准

  (一)保障范围。

  自2011年起,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范围,住房保障对象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逐步扩大到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体。保障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当地户籍或者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规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地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当地户籍。

  2.家庭财产总额及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超过当地规定的财产限额及收入线标准。

  3.在当地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住房面积低于当地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4.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时未在当地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5.设区的市、县(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保障方式。

  通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提供租赁型的保障性住房;通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提供产权式的保障性住房;通过各类棚户区改造,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

  (三)保障标准。

  廉租住房保障标准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每户最低30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限价商品住房每套建筑面积不高于90平方米。每个被保障家庭只能享受一种住房保障方式。

  本次规划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5平方米计算,经济适用房单套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计算,公共租赁房单套建筑面积以55平方米计算,限价商品房单套建筑面积以85平方米计算,棚户区单套建筑面积以80平方米计算。

  四、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

  (一)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

  2011年全省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35万套,实现全省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的目标。建设廉租住房3.5万套,建筑面积约158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3.0万套,建筑面积约180万平方米;公共租赁房10.5万套,建筑面积约578万平方米;限价商品房3.0万套,建筑面积约255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15.0万套,建筑面积约1200万平方米。2011年总建筑面积约2370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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