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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廉租住房建设每套补助20000元。 (2)政府主导的公共租赁住房每套补助10000元。 (3)城市棚户区每户补助6000元。 (4)国有工矿棚户区每户补助10000元。 (5)国有林场危旧房每户补助10000元。 (6)国有垦区危旧房每户补助7500元。 (7)国有煤矿棚户区每户补助10000元。 按以上标准计算,“十二五”期间,省级需补助资金约107亿元。 3.市、县(市)政府对政府拥有产权的保障房屋投入资金。 全省“十二五”期间,共建设保障性住房96万套,按政府拥有产权不低于1/3的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确定廉租住房12.8万套及公共租赁住房51.36万套的50%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政府拥有产权的房屋达到38.48万套,占新增保障性住房96万套的40%,其他房屋可通过引入市场机制解决。 政府拥有产权38.48万套保障性住房(12.80万套廉租住房需投资115亿元,25.68万套公共租赁房需投资381.5亿元),共计496.5亿,占我省“十二五”期间保障性安居工程总投资2345亿元的21.2%。其中,中央及省补助约为220亿元,其他276.5亿资金需市、县(市)政府筹集。 市、县(市)政府筹集的主要渠道:一是土地出让收入的5%。按2011年全省土地出让收益约800亿元,每年可提取建设资金40亿元,5年可提取建设资金200亿元;二是住房公积金净受益每年可用资金约3亿元,5年可用资金15亿元;三是其他61.5亿元,通过优先使用国债资金、财政一般性预算资金以及融资方式解决。 六、规划实施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各级政府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重要工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内容,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努力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省政府负总责,加强对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加强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督查督办和组织考核。建立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监察等多部门协调机制,加大工程管理、项目审批、资金划拨、土地供应的工作力度。市、县(市)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包括资金筹集、土地供应、工程质量监督、保障性住房租售管理和使用监管等。 (二)健全组织机构,充实工作力量。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建设,充实工作人员,提升队伍素质,落实工作经费。有关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明确住房保障机构和人员,负责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形成城镇住房保障服务网络。各设区市、县(市)政府应将城镇住房保障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住房保障政策制订、实施和监督考核,具体实施机构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 (三)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建立多渠道资金筹集机制。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加大省级资金支持力度。省级财政每年筹措资金,争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各设区市、县(市)给予资金支持。各设区市、县(市)政府也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按照规定的渠道、标准,筹措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省、市两级住房保障投融资平台,要加大融资力度。积极运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吸引各类投资主体积极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金融机构要针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特点,及时向符合条件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提供贷款。 (四)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储备制度,确保土地供应。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储备制度,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单独列出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指标,明确具体地块和空间布局,纳入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储备管理,确保“十二五”期间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所需7000公顷建设用地的土地供应。认真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划拨制度,坚持单独申报、单列计划、单独审批,做到优先供应、应保必保。 (五)强化建设管理,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按照分散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将保障性住房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设施齐全配套的区域。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要同步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小区交付使用时,配套设施必须满足基本入住条件,并按规定统一组织验收。严格执行建设程序,依法组织工程招标,合理确定工期、工程价格和质量标准。加强规划设计审批、严格施工图审查,做到布局合理、配套齐全、功能完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方可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落实建设监理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切实把加强质量管理贯穿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全过程。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确保工程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监管,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强化参建各方建设行为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实施保障性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设置永久性标牌制度。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把工程质量管理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约谈和问责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