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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办函[2011]46号
【颁布时间】 2011-11-23
【实施时间】 2011-1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4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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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扶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认真落实现行税费优惠政策,制定落实政策的具体办法,对行政区域内符合政策条件的各类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在规定期限内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按政策规定予以减免。

  (七)完善准入、分配、退出机制,加强信息平台管理。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保障标准,明确保障对象条件。进一步完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和程序,健全住房保障、民政、公安、金融机构和社区等多部门合作联动的审核机制。强化分配过程分开,坚持阳光操作,严格执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多途径、立体式、大范围地进行公开公示,实现保障房源、分配过程、分配结果“三公开”,接受社会、群众、媒体“三监督”,确保公平公正、社会信服。进一步完善各类保障性住房档案,并对被保障家庭住房和经济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测。构建保障对象、项目建设及运行等具体的数据库和住房保障信息的综合应用平台,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信息化应用机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对违法违纪行为严肃查处。

  (八)完善督导评价机制,严格考核奖惩。建立对住房保障规划实施的考核评价机制,根据省政府下达各设区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建立严格的责任、目标、政策考核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省监察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要建立约谈和考核问责机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地区,要对地方政府负责人进行问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加强舆论引导,接受社会监督。深入宣传“十二五”期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正确解读政策措施,宣传各地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成效、好的做法和经验。设区市、县(市)政府要向社会公布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计划的情况,建立公众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分配、使用等方面的监督渠道和投诉举报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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