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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农业厅
【颁布时间】 2011-11-22
【实施时间】 2011-1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4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厅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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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条

  (2)《草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34、草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

  (2)《草种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35、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

  (2)《草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36、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核发

  法律依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37、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教学人员考核

  法律依据: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38、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备案、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十四条

  39、确定承担省级鉴定任务的农机鉴定机构及可鉴定的产品范围

  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十一条

  40、本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确认

  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八条

  41、获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产品的商标、企业名称和生产地点发生改变的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六条

  42、拖拉机注册登记

  法律依据:

  《拖拉机登记规定》第六条

  43、拖拉机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九至十六条

  44、拖拉机转移登记

  法律依据:

  《拖拉机登记规定》第十七条

  45、拖拉机抵押登记

  法律依据:

  《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二十一条

  46、拖拉机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47、已注册登记的拖拉机需要停驶或停使后恢复行驶的登记

  法律依据:

  《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二十七条

  48、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对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进行年度安全技术检验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七)行政补偿(共3项)

  1、对有关单位、个人配合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基因库采集畜禽遗传材料遭受损失的予以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三条

  2﹑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3﹑给农业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

  《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八条

  (八)行政监督检查(共28项)

  1、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2、对省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3、对基本农田的保护情况进行检查(与土地部门共同实施)

  法律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4、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以及对耕地地力、环境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价(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实施)

  法律依据: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2)《湖南省耕地保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5、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三条

  (2)《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6、种子行政执法现场检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五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十九条

  7、对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废水污水的监测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8、对本省内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事故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处理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9、组织对进入农业环境中的污染物进行经常性监测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10、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11、农副产品农药残留量检测

  法律依据:

  (1)《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2)《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12、对本省内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农药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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