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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法律依据: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2)《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116、买卖、转让、租借《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117、未取得或者假冒、仿造《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118、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原料、生产过程、成品管理不符合规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119、经营、使用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120、三级、四级实验室未取得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121、违反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122、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 123、实验室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 124、实验室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 125、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126、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 127、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128、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 129、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2)《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二十二条 130、未经批准运输或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证件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131、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 132、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 133、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 134、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2)《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二十二条 135、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措施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证件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136、拒绝接受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证件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137、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八条 138、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