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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农业厅
【颁布时间】 2011-11-22
【实施时间】 2011-1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4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9页 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厅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接上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

  10、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以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

  11、动物诊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

  12、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

  13、执业兽医有下列违法行为:1、违反操作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2、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3、不按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

  14、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1、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2、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3、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4、拒绝接受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违法单位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

  15、法律依据:《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三十条

  16、在血吸虫病易感地带游泳、砍草、剥芦叶、割藜蒿、捕散子鱼等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销毁所得物品、没收违法工具

  法律依据:《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三十条

  17、在血吸虫病易感地带放养未服抗血吸虫药的牛、猪、羊和其它家畜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三十条

  18、有关建设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采取防灭钉螺措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三十条

  19、破坏或者擅自移动血防警示标志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三十条

  20、破坏防螺、灭螺、灭蚴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三十条

  21、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七条

  (三)行政强制(3项)

  1、强制免疫: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三条

  2、强制扑疫措施:发生动物疫情时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五条

  3、对饲养、经营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免疫接种和消毒;动物、动物产品运输工具、垫料、包装物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洗消毒;染疫动物及其排泄、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尸体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置拒不改正的,代作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

  (四)行政征收(共1项)

  1、预防动物疫病和进行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收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

  (五)行政确认(共4项)

  1、疫点、疫区内染疫动物痊愈或者被扑杀后检查确认合格

  法律依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条

  2、对重大动物疫情的认定

  法律依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十九条

  3、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法律依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七条

  4、动物检疫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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