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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公告2011年第7号
【颁布时间】 2011-11-02
【实施时间】 2011-11-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8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公告

  (2011年第7号)


  

  为规范和加强湖南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税收征管,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湖南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重点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2.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地税);

  

  4.重点工程项目注销登记表;

  

  5.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明细表;

  

  6.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

  

  7.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确认审核表;(略)

  

  8.扣缴义务人(委托代扣人)登记表;(略)

  

  9.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湖南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湖南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税收征管,防止税收流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南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重点工程)是指营业税界定为省级收入,符合《关于财政预算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预〔2010〕107号)规定的湖南省境内高速公路、铁路及相关配套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

  

  第三条  重点工程税收管理按照“统一政策、优化服务、以票控税、省级稽查”的原则,应用“湖南地税省级集中数据处理综合征管系统”(以下简称“大集中系统”)中“房地产一体化”模块,实施一体化项目管理。

  

  第四条  重点工程税收管理的具体征管办法、工作流程、征管工作协调等,由各级征管部门负责;重点工程税收的主管税务机关为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长沙市所辖范围内)及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各市州所辖范围内),负责重点工程项目的税务登记、申报征收、发票管理、税收结算、税源管理等涉税事宜。重点工程项目的界定、政策执行情况的督查及税款入库级次的检查,由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负责管理;重点工程项目的税务稽查由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局负责组织,可采取省地税稽查局直接实施稽查或授权重点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州地税局稽查局实施稽查等方式进行。重点工程项目涉及的各县市区局协助配合做好重点工程税收征收管理。

  

  第五条  重点工程税收原则上由税务机关直接征收;特殊情况可委托重点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代征单位”)代征。

  

第二章 税务登记管理


  第六条  新设立的重点工程纳税人(包括分包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包括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重点工程税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设立登记(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进行税务管理。

  

  第七条  外来经营的重点工程纳税人,未在当地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或在工程开工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验登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报验登记”进行税务管理。

  

  第八条  承建重点工程的境外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包括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设立登记(临时税务登记)”进行税务管理。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与建设方(代征单位)签订了委托代征税款协议的,建设方自签订协议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设立登记(补充登记­-委托代征登记)”进行税务管理。建设方在当地没有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委托代征户”进行税务管理。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重点工程纳税人(包括分包人),应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或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建筑工程项目登记:

  

  (一)《重点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项目登记表”,附件1)的纸质和电子文档;

  

  (二)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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