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公告2011年第7号
【颁布时间】 2011-11-02
【实施时间】 2011-11-02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第5页 湖南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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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先税后票”的原则,在重点工程纳税人缴纳各项税、费后,方可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同时应按建筑工程项目逐户录入建筑业项目管理电子台账,逐笔登记代开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具金额等发票明细资料。
第二十六条 重点工程纳税人在销售自产货物同时又提供建筑劳务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对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的价款应按规定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纳税人销售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劳务申请开具建筑安装发票,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劳务审核表》(附件7);
(二)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
(三)销售货物的增值税发票;
(四)《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明细表》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七条 重点工程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申请开具建筑业发票的,需填报《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明细表》,持分包人分包工程的税务发票、营业税税票及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按工程总价款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第二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稽查部门对重点工程纳税人、建设方进行检查结算和税务稽查时,要对票据进行查验,加强对接受或开具假发票、使用白纸条等发票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六章 纳税服务 第二十九条 重点工程项目跨度大、工期长,主管税务机关应该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办事程序,并指定专人负责,加强对重点工程纳税人的纳税辅导,实施专业化管理。
第三十条 为确保重点工程涉税环境进一步优化,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应设置“重点工程绿色通道”为重点工程紧急、特殊、疑难的涉税事宜提供方便快捷的解决途径。
第三十一条 为避免多头、重复检查,重点工程的税务稽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拒不接受税收管理或经举报有涉税违法嫌疑的重点工程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经上级地税局同意后,报省地方税务稽查局组织实施税务稽查。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重点工程税收管理内部制度和监督考核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重点工程税收管理纳入税收执法责任制统一考核。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效能告诫、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重点工程税收管理工作纪律以及税收入库级次管理(如混级混库、多调或少调、转引税款等)的,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
重点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单位:元、平方米
| 项目单位名称
| | 项目单位计算机代码
| | | 项目单位地址
| | 承接类型
| 总包分包转包
| | 项目名称
| | 项目地址
| | | 项目单位负责人
| | 负责人联系电话
| | | 项目经理
| | 项目经理电话
| | | 施工许可证发放机关
| | 施工许可证编号
| | | 计划开工时间
| 年 月 日
| 预计竣工时间
| 年 月 日
| | 项目预算
| | 中标价格
| | 甲供材
| 有 无
| | 可扣除设备
| 有 无
| 甲供材预算金额
| | 可扣除设备金额
| | | 已开具发票金额
| | 其中:甲供材(扣除设备金额)
| | | 外出经营证明编号
| | 项目用途
| 房地产 市政工程
| | 填开日期
| 年 月 日
| 园林绿化 公路
| | 有效期至
| 年 月 日
| 装饰 安装
| | 填开税务机关
| | 铁路 其他
| | 建设单位名称
| | 建设单位计算机代码
| | | 建设单位地址
| | 建设单位财务负责人
| | | 建设单位负责人
| | 负责人联系电话
| | | 项目批准机关
| | 批准文号
| | | 工程总投资金额
| | 施工总投资金额
| | | 设计总投资金额
| | 监理总投资金额
| | | 工程分包情况
| | 分包人名称
| 分包人计算机代码
| 分包工程款
| 已开工程款
| | | | | | | | | | | | | | | |
填报人: 填报时间: 施工单位(章):
附件2: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纳税人管理代码:鉴定期:年度金额单位:元
申报单位
|
| | 地址
|
| | 经 济 类 型
|
| 所属行业
|
| | 开 户 银 行
|
| 账号
|
| | 邮 政 编 码
|
| 联系电话
|
| | 上年收入总额
|
| 上年成本费用额
|
| | 上年注册资本
|
| 上年原材料耗费量(额)
|
| | 上年职工人数
|
| 上年燃料、动力耗费量(额)
|
| | 上年固定资产原值
|
| 上年商品销售量(额)
|
| | 上年所得税额
|
| 上年征收方式
|
| | 行次
| 项目
| 纳税人自报情况
|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 | 1
| 账簿设置情况
|
|
| | 2
| 收入总额核算情况
|
|
| | 3
| 成本费用核算情况
|
|
| | 4
| 账簿、凭证保存情况
|
|
| | 5
| 纳税义务履行情况
|
|
| | 征收方式
| | 纳税人意见:
|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
| | 经办人(签章):
| 主管税务机关(公章)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审批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 审批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地税)
地税外证〔 〕 号
| 纳税人名称
| | 纳税人
识别号
|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 身份证件名称
| | 身份证件号码
| | | 税务登记地
| | 外出经营地
| | | 登记注册类型
| | 经营方式
| | |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
| | 应税劳务
| 劳务地点
| 有效期限
| 合同金额
| | |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 |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 合同总金额
| | | 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年 月 日
| | 有效日期
| 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
| | 以下由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填写
| | 应税劳务
| 营业额
| 缴纳税款
| 使用发票名称
| 发票份数
| 发票号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金额
| | | | | | | 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附件4:
重点工程项目注销登记表
单位:元、平方米
注销项目名称
| | | 项目地址
| | | 开工时间
| | 竣工时间
| | | 项目预算
| | 建筑面积
| | | 建设单位名称
| | 建设单位计算机代码
| | | 工程劳务单位名称
| | 工程劳务计算机代码
| | | 项目规划许可证编号
| | 施工许可证编号
| | | 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号
| | 有效期至
| 年 月 日
| | 承包方式
| | 项目用途
| | | 工程价款及应税收入
| | 项目决算金额
| | 项目决算核准文书
| | | 其中:自建工程款
| | 其中:分包工程款
| | | 其中:甲供材
| | 其中:设备金额
| | | 可扣除设备金额
| | 计税依据
| | | 工程缴纳税、费、基金情况
| | | 营业税
| 城建税
| 教育费、地方教育费附加
| 个人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印花税
| 合计
| | 应缴
| | | | | | | | | 已缴
| | | | | | | | | 补(退)
| | | | | | | | | 工程分包情况
| | 分包人名称
| 分包人计算机代码
| 分包工程款
| | | | | | | | | | | | | | 工程项目代征税、费情况
| 分包企业纳税情况
| | | 营业税
| 城建税
| 教育、地方教育费附加
| 印花税
| 资源税
| 合计
| | 企业(个人)所得税
| | 应代扣
| | | | | | | 应缴
| | | 已代扣
| | | | | | | 已缴
| | | 补扣
| | | | | | | 补(退)
| | |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 | 项目管理起始时间
| | 项目管理注销时间
| | | 税源管理科意见:
年 月 日
| 办税服务厅意见:
年 月 日
|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年 月 日(章)
|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月 日
附件5:
营业税减除项目明细表
纳税人识别号: 管理代码: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共 页,第 页)
纳税人名称(公章):税款所属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附件6:
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
地方税务局 资税证字no.000000
收购矿产品单位名称: 税款所属期: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销售矿产品单位(个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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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矿产品单位(个人)税务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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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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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税数量单位:
单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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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税数量(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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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单位或个人(章)
经办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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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章)
经办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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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证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附件9: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税委〔 〕 号
甲方(委托单位): 乙方(受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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