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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分包人提供分包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 (四)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建筑业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重点工程纳税人在进行工程项目登记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分别确定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但对确定为查账征收(包括分配预缴和按比例预缴)方式的,年度中间经主管地税机关查实,不能如实准确反映收入、成本、费用、利润或不符合分支机构、直管项目部标准的,可变更为核定征收方式。实行核定征收的,在每年6月底以前要重新进行鉴定,然后按新鉴定的征收方式进行征收。 第十二条 重点工程纳税人申请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附件2); (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限外来经营纳税人提供,附件3); (三)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限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提供); (四)总机成立分支机构、直管项目部的文件、公司章程、管理制度(限外来经营纳税人提供);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重点工程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的原则: (一)总机构及总机构直管项目部在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的企业所得税管理 1.总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 根据重点工程纳税人的财务、税收核算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对账证健全、能够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对账证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2.总机构直管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管理 总机构直管跨市、县(区)项目部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发〔2010〕52号)文件规定,按项目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的5个月内由总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外来经营重点工程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管理 1.总机构所属二级(省内含三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管项目部(包括项目性质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分配预缴。 2.总机构直管项目部,企业所得税按照国税函〔2010〕156号、湘地税发〔2010〕52号文件规定,按项目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 3.以总机构名义经营重点工程项目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如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直接设立的项目公司、项目部等),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外管证》等)证明其二级、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及直管项目部身份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其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按有关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4.纳税人总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机关管辖的,可向劳务发生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第十四条 重点工程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否则实行核定征收。 (一)会计核算制度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其经营收入和经营成本必须纳入承建施工企业财务的统一核算,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依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且盈亏核算真实,利润分配权归属企业所有。 (二)建设方支付承建施工企业的工程款,由承建施工企业统一结算,并全部通过双方的银行账户承收、承付。 (三)工程项目购、用的材料纳入施工企业的材料成本核算,真实反映工程项目的购、领、耗、存情况。采购的材料有合法的票据。 (四)承建施工企业对建设方的工程项目签订总承包合同后,不再将承建工程项目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包(挂靠视同转包行为),因承建施工企业自身无法完成的专业工程作业确需分包的,必须在项目登记时进行分包登记,工程结算时,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分包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