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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以重点工程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为计费依据,其征收率分别为3%和2%。 (三)重点工程项目涉及的印花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及相关规定执行。 印花税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其印花税计税依据,具体标准由各市州在省局规定的幅度内确定: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2.拒绝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3.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或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四)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重点工程项目涉及收购未税矿产品时,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扣缴义务人应主动向销售方索要“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附件6),据此不代扣代缴资源税。凡销售方未能提供“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或超出其注明销售数量部分,一律视同未税矿产品,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核实已缴税款后,在证明单原件上签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对不能提供“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又未代扣资源税的,应要求提供应税未税矿产品使用数量等详细资料,对不能提供未税矿产品详细资料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及《湖南省建筑业未税矿产品资源税税额折算表》(湘地税函[1998]120号)文件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资源税,应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缴纳或代扣代缴资源税的计算公式: 缴纳或代扣代缴资源税税额=销售或收购未税砂石数量×单位税额 单位税额:石灰石每吨1.5元 沙、卵石、粘土每吨0.5元 重点工程纳税人使用就地挖取的石灰石、粘土等资源,对属红线内利用开挖、洞挖弃料和弃渣加工石料,未结算价款的,免征资源税。 (五)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除铁路线路、公路线路,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外,其他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规定的适用税额标准征收。 (六)契税以纳税人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价格为计税依据,按4%的税率征收。纳税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七)水利建设基金按生产、经营收入的按0.6‰征收。 第二十二条 临时提供重点工程应税劳务的个人,其应缴纳的税费由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征收,先税后票。 第二十三条 重点工程纳税人缴纳的各项税费,由重点工程纳税人按《关于撤销税款过渡账户和加强待缴税款专户管理的通知》(湘地税发〔2008〕45号)规定缴纳,主管税务机关按该文件规定,分税种、分纳税人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将税费及时解缴入库,缴款书中,缴款单位(人)代码和全称为纳税人的代码和全称,开户银行为对应开立“待缴库税款专户”的同级国库,账号为“待缴库税款专户”账号,缴款书应加盖“征税专用章”,缴款单位(人)及经办人无需盖章,主管税务机关将收到加盖国库业务专用章的回执联、报查联作税收会计凭证,收据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 其他县市区级地方税费,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县市区间的里程比例划分(桥梁、隧道、站场等工程投资比重较大的,根据实际投资额划分),按季将各县市区划分的税费填开“更正(调库)通知书”,从主管税务机关所属国库更正到各县市区金库。 第五章 发票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重点工程纳税人每次向建设方收取工程款项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凭发票收取工程款项。建设方支付工程款项时,凭《建筑业统一发票》支付工程款项,不得凭白纸条、工程计量单、工程决算书或其他票据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