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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公告2011年第7号
【颁布时间】 2011-11-02
【实施时间】 2011-11-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8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湖南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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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地址:

  

  甲方纳税人识别号: 乙方纳税人识别号: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做好代征税款工作,甲、乙双方经协商于 年 月日签订如下委托代征税款协议。

  

  一、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委托乙方代征税款。

  

  二、本协议规定,由乙方代征以下税款:

  

  1.代征税种:

  

  2.代征范围:

  

  3.计税标准:

  

  4.代征期限: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税款的规定,按照本协议规定的税种、范围、标准、期限代征税款,并依法收取甲方支付的代征手续费。乙方收取代征手续费的标准为已完成代征税款的。

  

  2.乙方应于  终了后 日内向甲方如实报告代征税款情况,并解缴已代征的税款(或直接将税款缴入国库)。

  

  3.乙方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纳税时,应在24小时内报告甲方,由甲方依法处理。乙方不得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4.乙方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使用、保管、报缴有关凭证。

  

  5.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据甲方提供的完税凭证。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税款的规定。有责任对乙方的代征工作进行指导,并依法向乙方支付代征手续费。甲方支付代征手续费的标准为已完成代征税款的。

  

  2.甲方应依法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征税款所需要的税收票证。

  

  3.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甲方负有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终止或修改协议的义务。

  

  4.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代征税款的情况。

  

  五、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有权依法提起税务行政复议或诉讼。

  

  2.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乙方履行义务,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单方面终止协议。

  

  3.因乙方责任,造成税款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造成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要求追偿。

  

  4.对乙方的税收违法行为,甲方有权依法处罚,不受本协议限制。

  

  六、出现下列情况,可以中止或部分中止协议:

  

  1. 乙方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纳税,乙方已经报告甲方,甲方同意中止协议的;

  

  2.双方商定的其他中止协议的情形。

  

  协议中止期满后,或中止事件消失,由甲乙双方协商继续履行协议或者终止协议。

  

  七、出现下列情况,协议终止:

  

  1.协议期满;

  

  2.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终止协议的;

  

  3.乙方依法解散、撤销或者因其他原因撤销主体资格的;

  

  4.甲方依法撤销主体资格的;

  

  5.乙方有弄虚作假、故意不履行义务、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反协议的行为;

  

  6.双方商定的其他终止协议的情形。

  

  终止协议的,乙方应向甲方结清代征税款、缴销票证并办理终止委托代征税款手续。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九、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双方主管部门各一份。

  

  甲方 (签章) 乙方 (签章)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协议签订日期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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