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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11]35号
【颁布时间】 2011-11-18
【实施时间】 2011-1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1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青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

[接上页]
推进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推进青岛职教园区和实训基地建设。统筹中等与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市教育局牵头)

  4.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健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0/10万以内,婴儿死亡率控制在5‰以内,居民预期寿命达到82岁以上。(市卫生局牵头)

  17个区域性医疗中心全部达到三级医院水平,着重提升五市医疗水平和规模。加强高端人才和基层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完善优秀人才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健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大幅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筹资标准,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0%。健全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结算机制。(市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积极稳妥推动公立医院改革,完善运行机制、补偿机制和评价体系,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完善以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药物报销目录。(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

  5.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实现社会保障制度全覆盖,五项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适龄参保率达到85%以上,60周岁及以上人员全部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稳步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

  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稳步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做好低保边缘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鼓励支持社会救助,提高专项救助水平,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市民政局牵头)

  稳步提高财政性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6.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

  完善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基本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逐步改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全面完成建成区城中村改造任务。(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城乡建设委、各区市政府负责)

  7.全面做好人口工作

  全市户籍总人口控制在830万以内。(市人口计生委、公安局负责)

  构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市民政局牵头)

  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和残疾人权益。(市妇联、残联负责)

  (九)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发挥工商联桥梁纽带作用,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市工商联牵头)

  统筹网络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管理,加强网络和舆情引导,构建和谐虚拟社会。加强流动人口和闲散青少年服务管理。(市公安局、文广新局配合市委有关部门落实)

  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完善公共决策的社会公示制度、公众听证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充分发挥互联网通达社情民意的作用。(市政府办公厅牵头)

  完善信访制度和社会矛盾调解机制。(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市监察局配合市委有关部门落实)

  加快农村社区化进程,推进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市民政局牵头)

  培育发展公益性社会组织,动员社会力量设立公益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加强社会组织监督,建立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市民政局牵头)

  2.推进公共安全建设

  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市食安办牵头,市农委、海洋与渔业局、商务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城管执法局、畜牧局、工商局、质监局、盐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严格安全生产管理。(市安全监管局牵头)

  健全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市政府应急办牵头)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市公安局配合市委有关部门落实)

  3.促进民主法制建设

  加强政府法律事务工作,完善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创新和完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机制,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市政府法制办牵头)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做好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市司法局牵头)

  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发挥监察、审计部门的作用,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深入推行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建立思想、制度、科技相结合的防控机制。(市监察局、审计局配合市委有关部门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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