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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 确保ewis的持续适航文件的任何修订与为符合ccar-25第25.981条(d)款关于点火源防护安全评估要求而制定的燃油箱系统的持续适航文件保持兼容,并将冗余要求减至最小。 (d) 下列相关人应最迟在以下日期前符合本条(b)款或(c)款的要求: (1) 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持有人:本规定施行后三年。 (2) 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和型号合格证更改/型号认可证更改(包括描述设计更改的服务通告)的申请人,若在本规定施行前提出申请且在本规定施行后取得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本规定施行后三年或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批准日,以日期后者为准。 (3) 型号合格证更改/型号认可证更改的申请人,除选择或被要求符合ccar-25第25.1729条规定的以外,若在本规定施行后提出申请:本规定施行后三年或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批准日,以日期后者为准。 (4) 补充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认可证/改装设计批准书(包括对现有补充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认可证/改装设计批准书的修改)的申请人,若在本规定施行前提出申请且在本规定施行后取得补充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认可证/改装设计批准书:本规定施行后三年或补充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认可证/改装设计批准书批准日,以日期后者为准。 (5) 补充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认可证/改装设计批准书(包括对现有补充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认可证/改装设计批准书的修改)的申请人,除选择或被要求符合ccar-25第25.1729条规定的以外,若在本规定施行后提出申请:本规定施行后三年或补充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认可证/改装设计批准书批准日,以日期后者为准。 (e) 本条(d)款(1)、(2) 和(4)项所列的所有相关人必须在本规定施行后一年内向局方提交相关的符合性计划,供局方批准。符合性计划必须包含下列信息: (1) 确定符合本条(d)款完成期限要求的所有主要任务节点的项目实施计划。 (2) 符合本条要求的建议方法,确定所有需要提交的符合性文件,包括ccar-25附录h中第h25.5条(a)款(1)项和(b)款强制要求的所有符合性项目,及用于验证符合性的所有资料。 (3) 关于在本条(d)款规定的符合时间之前至少两个月将本条(e)款(2)项要求的所有符合性项目资料提交局方审查的建议方案。 (4) 确保相关人如何获取经批准的持续适航文件的建议方案。 (f) 本条(e)款规定的所有相关人必须按本条(e)款批准的符合性计划,或后续批准的符合性计划修订版执行。 d分部 燃油箱可燃性 第26.31条 定义 本分部中 (a) 机队平均可燃性暴露水平的含义见ccar-25附录n中定义。 (b) 通常为空的是指除主燃油箱之外的燃油箱。主燃油箱的定义见ccar-25第25.981条(b)款。 第26.33条 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持有人-燃油箱可燃性 (a) 适用性 本条适用于已获得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且标准适航证或出口适航批准颁发于1995年1月1日(含)之后的运输类涡轮动力飞机(纯货机设计的除外),且其载量在初始合格审定或之后改进型达到: (1) 型号合格审定的最大旅客座位数为30或以上,或 (2) 最大商载为3400千克(7500磅)或以上。 (b) 可燃性暴露水平分析 (1) 总则 在本规定施行后两年零五个月内,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持有人必须将型号设计定义的所有燃油箱的可燃性暴露水平分析,以及对于在型号合格审定中批准的所有对可燃性暴露水平有影响的设计更改的可燃性暴露水平分析提交局方批准。该分析必须依据ccar-25附录n的要求执行。 (2) 例外 本条(b)款不适用于以下燃油箱: (ⅰ) 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持有人已按照本条(g)款要求通报局方,其将会提供满足本条(c)款要求的降低可燃性措施(frm)或减轻点燃影响措施(imm)的设计更改和服务指令。 (ⅱ) 燃油箱经证实为传统无加热的铝质机翼油箱。 (c) 设计更改 对于机队平均可燃性暴露水平超过7%的燃油箱,必须采用以下设计更改之一: (1) 降低可燃性措施(frm) 必须采用一种能降低燃油箱可燃性的措施: (ⅰ) 设计成通常为空的且任一部分位于机身轮廓线以内的燃油箱必须满足ccar-25附录m的可燃性暴露水平标准。 (ⅱ) 对于所有其它燃油箱,frm必须满足ccar-25附录m除m25.1之外的所有要求,并且使得机队平均可燃性暴露水平不得超过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