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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 例外 本款不适用于以下燃油箱: (ⅰ) 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持有人和补充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认可证/改装设计批准书持有人已按照本条(f)款要求,通报局方其将会提供满足ccar-25第25.981条(c)款要求的imm措施的设计更改和服务指令; (ⅱ) 燃油箱经证实为传统无加热的铝制机翼油箱。 (c) 设计更改影响评估 在本条(c)款(1)项和(c)款(2)项规定时间内,本条(a)款(1)项适用的所有相关人和本条(a)款(3)项(iii)目适用的所有相关人,必须将其对于按照设计更改进行改装后的燃油箱系统的评估提交局方批准。对于符合该设计更改安装条件的所有飞机,该评估必须判明对相关cdccl可能有危害的所有设计更改特征。 (1) 对于补充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认可证/改装设计批准书的持有人:在本规定施行后四年零六个月内。 (2) 对于补充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认可证/改装设计批准书和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更改的申请人:在本规定施行后四年零六个月内,或补充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认可证/改装设计批准书颁发前,以日期后者为准。 (d) 设计更改和服务指令。在本条(e)款规定时间内,本条适用的所有相关人必须满足本条(d)款(1)项或(d)款(2)项相关要求。 (1) 对于本条(a)款(1)项或(a)款(3)项(iii)目适用的持证人和申请人,如果本条(c)款要求的评估判明设计更改的特征对于符合设计更改安装条件的飞机的相关cdccl有危害,则持证人或申请人必须采取减轻对可燃性影响的措施(fimm)以使设计更改符合cdccl,并将所制定的设计更改和服务指令提交局方批准。按照本款要求改装后的燃油箱也必须按照本条(b)款要求进行评估。 (2) 本条(a)款(2)项或(a)款(3)项(i)目适用的申请人必须符合ccar-25第25.981条的要求。 (3) 本条(a)款(3)项(ii)目适用的申请人必须符合ccar26第26.33条的要求。 (e) 设计更改和服务指令的符合时间。本条适用的以下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符合本条(d)款的要求。 (1) 对于补充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认可证/改装设计批准书的持有人:在本规定施行后六年内。 (2) 对于补充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认可证/改装设计批准书和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更改的申请人:在本规定施行后六年内,或合格证/认可证/批准书颁发前,以日期后者为准。 (f) 符合性计划 在本条表2规定的相关日期之前,本条(a)款(1)项适用的所有相关人必须将与本条(b)款要求的可燃性暴露分析、本条(c)款要求的设计更改影响评估的符合性计划以及本条(d)款要求的设计更改和服务指令有关的符合性计划提交局方批准。每个相关人的符合性计划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 为提交所要求的可燃性暴露分析或设计更改影响评估而建议的项目实施计划。 (2) 关于符合本条(d)款所建议的符合性方法。 (3) 为满足本条(d)款要求而制定的关于在本条(e)款规定的符合时间之前至少两个月将所有设计更改(如需)和适航性限制(包括cdccl)的符合性项目资料提交局方审查的建议方案。 (4) 确保相关人如何获取经批准的满足本条(d)款要求的服务信息和必要的改装部件的建议方案。 表2、符合性计划日期
(g) 本条适用的所有相关人必须按本条(f)款批准的符合性计划或后续修订版执行。 第26.37条 在审的型号合格审定/型号认可审定项目-燃油箱可燃性 (a) 适用性 本条适用于在本规定施行前提出新的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申请但在本规定施行前尚未颁发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的运输类飞机,并且仅适用于满足以下条件的飞机: (1) 型号合格审定的最大旅客座位数为30或以上,或 (2) 最大商载为3400千克(7500磅)或以上。 (b) 本条(a)款适用飞机的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申请人必须符合ccar-25第25.981条的要求。 第26.39条 新生产的飞机-燃油箱可燃性 (a) 适用性 本条适用于在本规定施行前已获得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且在本规定施行四年后提出标准适航证或出口适航批准申请的新生产的运输类涡轮动力飞机(包括每种机型的客运和货运型),且其载量在初始合格审定或之后改进型达到: (1) 型号合格审定的最大旅客座位数为30或以上,或 (2) 最大商载为3400千克(7500磅)或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