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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 进行损伤容限评定并且制定损伤容限检查; (2) 提交本条(d)款(1)项要求的损伤容限资料给局方或其授权的委任代表批准; (3) 一经批准,确保该损伤容限资料能被要求符合ccar-121和ccar-129的相关人获得。 (e) 修理评估指南 除了本规定施行后取得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的飞机机型外,对本条所适用的每个机型,其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持有人必须: (1) 制定供运营人使用的修理评估指南,指南中包括: (ⅰ) 对受影响的飞机实施调查的流程,此流程能判明并记录所有影响本条(b)款(1)项和ccar-26第26.45条(b)款(2)项确定的疲劳关键基准结构的现有修理; (ⅱ) 让运营人获得损伤容限检查的流程,该损伤容限检查是针对本条(e)款(1)项(i)目方法所确定的修理; (ⅲ) 修理评估指南中所包含的修理的实施计划,该实施计划必须用具体的飞行小时数、飞行次数或两者同时使用来确定必须采取行动的时间。 (2) 将修理评定指南提交局方批准。 (3) 一经批准,确保该指南能被要求符合ccar-121和ccar-129的相关人获得。 (4) 如果指南告知运营人需从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持有人处得到支持,那么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持有人必须按照实施计划让运营人获得支持。 (f) 符合时间 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持有人或申请人必须按规定的符合时间将如下内容提交给局方或其授权的委任代表批准: (1) 对按本条(b)款(2)项要求确定的疲劳关键基准结构清单,必须在本规定施行后六个月内或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颁发前提交,以日期后者为准。 (2) 对于本规定施行之前现行有效的已发布的修理资料,本条(c)款(3)项要求的损伤容限资料必须在本规定施行后两年内提交。 (3) 对于在本规定施行后发布的修理资料,本条(c)款(3)项要求的损伤容限资料必须在局方批准这些修理资料之前提交。 (4) 对于在本规定施行后制定的未发布的修理资料,本条(d)款(1)项要求的损伤容限资料必须在飞机恢复使用后一年内或依据局方批准的计划提交。 (5) 本条(e)款(1)项要求的修理评定指南必须在本规定施行后三年内提交。 第26.45条 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持有人-改装和对改装的修理 (a) 适用性 本条适用于ccar-26第26.43条所对应的运输类飞机。 (b) 疲劳关键改装结构 对于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持有人制定的现有的和未来的改装的资料,该持有人必须: (1) 评审改装资料,判明影响ccar-26第26.43条(b)(1)款确定的疲劳关键基准结构的所有改装; (2) 对于本条(b)款(1)项确定的每个改装,判明所有疲劳关键改装结构; (3) 制定按本条(b)款(2)项确定的结构清单,并提交给局方批准; (4) 一经批准,确保该清单能被要求符合ccar-121和ccar-129的相关人获得。 (c) 损伤容限资料 对于由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持有人制定的现有的和未来的改装资料,若影响按ccar-26第26.43条(b)款(1)项确定的疲劳关键基准结构,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持有人必须完成下列工作,除非之前已经完成: (1) 进行损伤容限评定,并且对改装和受改装影响的疲劳关键基准结构制定损伤容限检查; (2) 将依据本条(c)款(1)项制定的损伤容限资料提交给局方或其授权的委任代表批准; (3) 一经批准,确保该损伤容限资料能被要求符合ccar-121和ccar-129的相关人获得。 (d) 对已改装项目修理的损伤容限资料 对于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持有人制定的现有的和未来的修理资料,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持有人必须: (1) 评审修理资料,判明影响本条(b)款(2)项中确定的任何疲劳关键改装结构的每个修理; (2) 对于本条(d)款(1)项确定的每个修理,进行损伤容限评定并且制定损伤容限检查,除非之前已经完成; (3) 将依据本条(d)款(2)项制定的损伤容限资料提交给局方或其授权的委任代表批准; (4) 一经批准,确保该损伤容限资料能被要求符合ccar-121和ccar-129的相关人获得。 (e) 符合时间 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持有人必须在规定的符合时间前将如下内容提交给局方或其授权的委任代表批准: (1) 按本条(b)款(3)项确定的疲劳关键改装结构的清单,必须按照下列时间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