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2) 减轻点燃影响措施(imm) 必须采用一种能减轻燃油箱内燃油蒸汽点燃影响的措施,使点燃造成的损伤不会妨碍飞机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 (d) 服务指令 按本条(c)款要求进行设计更改的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持有人必须在本规定施行后四年内满足本条(d)款(1)项或(d)款(2)项的要求。所要求的服务指令必须注明本条(a)款适用的每一架飞机。 (1) frm 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持有人必须为满足本条(c)款要求的frm的安装制定设计更改和服务指令,并提交局方批准。 (2) imm 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持有人必须为符合ccar-25第25.981条(c)款的imm的安装制定设计更改和服务指令,并提交局方批准。 (e) 持续适航文件(ica) 按本条(c)款要求进行设计更改的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持有人必须在本规定施行后四年内制定关键设计构型控制限制(cdccl)、检查方案或其它程序以防止配备有frm措施的燃油箱的可燃性暴露水平增加至超过本条(c)款(1)项允许值,和防止按本条(c)款(2)项采用的imm措施的性能降低,并提交局方批准。这些cdccl、检查方案和程序必须纳入ccar-25第25.1529条或本条(f)款要求的ica的适航限制章节(als)中。在预期维修行为、修理或改装可能妨碍关键设计构型控制限制的飞机区域,必须设置识别关键设计特征的可视措施(除非表明不可行)。这些可视措施也必须确定为cdccl项目。 (f) 适航性限制(als) 在本规定施行后四年内,适用本条的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持有人必须为按照本条(b)款(1)项评估的每一飞机构型制定维修手册或ica的als并提交局方批准,除非之前已完成。als必须有包含根据本条(e)款制定的cdccl、检查或其它程序的章节。 (g) 可燃性暴露水平分析的符合性计划 在本规定施行后两年零三个月内,需满足本条(b)款的每个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持有人必须向局方提交一个包括以下内容的符合性计划: (1) 为提交所要求的分析而建议的项目实施计划,或由于将按照本条要求制定frm或imm的设计更改和服务指令而做出的无需符合本条(b)款的决定。 (2) 关于本条(b)款所建议的符合性方法(如适用)。 (h) 设计更改和服务指令的符合性计划 在本规定施行后两年零七个月内,需满足本条(d)款的每个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持有人必须向局方提交一个包括以下内容的符合性计划: (1) 为满足本条(d)、(e)和(f)款规定的符合时间要求而建议的项目实施计划,该计划应阐明所有主要任务节点。 (2) 关于本条(d)、(e)和(f)款建议的符合性方法。 (3) 关于在本条(d)、(e)和(f)款规定的符合时间之前至少两个月将本条(d)、(e)和(f)款要求的所有符合性项目资料提交局方审查的建议方案。 (4) 确保相关人如何获取经批准的服务信息和必要的改装部件的建议方案。 (i) 适用本条的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持有人必须按照依据本条(g)和(h)款批准的符合性计划或后续修订版执行。 第26.35条 影响燃油箱可燃性的设计更改 (a) 适用性 本条适用于针对第26.33条(a)款适用飞机进行以下设计更改的批准的持有人和申请人: (1) 在本规定施行前依据补充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认可证/改装设计批准书安装的设计成通常为空的燃油箱; (2) 在本规定施行前提出补充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认可证/改装设计批准书或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更改申请,但在本规定施行前尚未获得批准的设计成通常为空的燃油箱;和 (3) 在本规定施行后提出补充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认可证/改装设计批准书或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更改申请的以下任一设计更改: (ⅰ) 设计成通常为空的燃油箱的安装; (ⅱ) 对现有燃油箱容量的更改;或 (ⅲ) 对于第26.33条(c)款要求具有frm或imm措施的现有燃油箱所做的可能增加燃油箱可燃性的更改。 (b) 可燃性暴露分析 (1) 总则 在本条(b)款(1)项(i)目和(ii)目规定时间内,本条适用的所有相关人必须将辅助燃油箱的或其它受影响的在型号设计中规定的燃油箱的可燃暴露分析提交局方批准。该分析必须依照ccar-25附录n执行。 (ⅰ) 对于补充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认可证/改装设计批准书的持有人:在本规定施行后三年内; (ⅱ) 对于补充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认可证/改装设计批准书和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更改的申请人:在本规定施行后三年内,或合格证/认可证/批准书颁发前,以日期后者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