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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2011]120号
【颁布时间】 2011-11-16
【实施时间】 2011-1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4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页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老工业基地振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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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投融资平台、担保平台和土地收储平台建设。创新发展机制,破解资金、土地等要素瓶颈制约,为集聚区发展提供强力保障。进一步壮大集聚区投融资平台资本实力,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运营水平,积极探索运用发行债券、融资券、信托、租赁等融资工具,拓宽融资渠道。推进现有担保公司整合,提高担保能力,推动银行与集聚区担保公司的合作,开发适合产业集聚区发展的融资担保产品。积极探索解决土地瓶颈的新举措、新途径,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建设物流配送中心、产品检测中心、会展交易中心、公共研发平台、中介服务机构、信息中心、培训中心等。

  

  (四)促进产城互动

  

  推动产业集聚区发展与城镇化建设相结合,以产促城,以城兴产,产城融合。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组团捆绑联动开发为重点,统筹推进城市功能区与产业集聚区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促进人口向城镇转移,全面提升产城互动发展水平。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内村庄迁村并点,开拓发展空间,推进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出台解决就业、安居、子女就学、社会保障等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支持符合条件的务工人员转化为城市居民,实现产城融合发展。

  

  四、大力发展民营经济

  

  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牢固树立希望在民间、活力在民营、发展靠民力、稳定靠民富的理念,坚持放心、放手、放胆的方针,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大的平台、更好的服务、更优的环境、更多的支持,2015年底,全市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全市gdp的比重由2010年的48.4%提高至65%,民营企业对县域经济的贡献率由2010年的60%达到80%。力争培育具备上市条件的民营企业15家,全力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让民营经济真正成为洛阳经济发展的主力军。

  

  (一)大力培育骨干民营企业

  

  积极引导民营企业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实施公司制或股份制改造,不断增强企业活力。积极协调解决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经济波动和市场环境,给企业以制度和政策支持。进一步探索我市与国内著名大学合作兴办的民营企业家“5+2”培训模式,对民营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免费为民营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服务,使之逐步成为我市民营企业家成长的平台。提高民营企业法人待遇,对于发展态势好,受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可依法定程序优先推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受名额限制的,可列为人大特邀代表、政协特邀委员。实施“小巨人”企业培育工程,力争到2015年底,培育100家以上销售收入超5亿元、拥有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强、产品具有良好的市场潜力、产权明晰、管理规范的“小巨人”企业。

  

  (二)鼓励民营企业上市融资

  

  建立由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定期会商制度,专题讨论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定期组织银企对接活动。规范、整顿金融担保机构,支持业绩良好、操作规范的担保机构做大做强,积极支持和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全面开展业务,更好为民营企业服务。在企业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上市等方面,创新工作机制,提供支持和服务,鼓励企业积极创造条件上市融资。

  

  (三)强化民营经济软环境建设

  

  大力推进政府“承诺式”服务工程,凡是与民营经济发展有关的职能部门,均需公开服务承诺。在不违犯政策法规的前提下规范和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定期研究解决民营企业发展中的深层次问题,指导、引导民营经济快速发展;建立民营企业问题反馈渠道,通过工作沟通函、专题协调会、基层反映问题快报等形式,快速办理民营企业反映问题;建立民营企业发展情况定期新闻发布会制度,重点发布各级政府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新政策、新措施、新经验和新成效,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信息支持,形成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五、深化国有企业体制机制改革

  

  国有(集体)经济在我市工业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深化公有制企业改革,激发老工业企业内生动力,增强发展活力,是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关键和前提。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机制转换攻坚战为抓手,深层次推进企业产权制度、劳动人事、分配制度等改革,推进体制机制根本性转变;进一步加快落实国企改革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妥善解决国企改革的历史遗留问题,增强公有制企业活力、影响力、控制力,充分发挥其国企在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和建设新型工业化中的带动作用和表率作用,为打造老工业基地振兴品牌提供强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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