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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公安厅
【发文字号】 湘公通[2011]159号
【颁布时间】 2011-10-27
【实施时间】 2011-10-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5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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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在场内展示侮辱性标语、横幅等物品的;

  

  (6)在场内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八、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以暴力、威胁、结伙的方式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2)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致使活动

  

  无法正常进行的;

  

  (3)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造成财物受损或者他人轻微伤害的;

  

  (4)多次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5)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九、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向场内投掷杂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向场内投掷杂物,致使造成人员轻微伤害或者财物损失的;

  

  (2)向场内投掷杂物,造成现场秩序混乱致使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3)多次向场内投掷杂物的;

  

  (4)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向场内投掷杂物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为主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2)多次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3)组织、胁迫、诱骗多名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4)造成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身体伤害的;

  

  (5)经制止,仍继续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十一、强迫劳动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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