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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特别轻微的违法行为情形: 印制非法印刷品,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千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印制非法印刷品,违法经营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印制非法印刷品,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 4、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印制非法印刷品,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二十四、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行为 处罚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特别轻微的违法行为情形: 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千元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违法经营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 4、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5、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印刷业经营者因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被处罚过,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2)印刷业经营者因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依据情节较重的情形处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十五、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行为 处罚依据: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七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