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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公安厅
【发文字号】 湘公通[2011]159号
【颁布时间】 2011-10-27
【实施时间】 2011-10-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5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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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娱乐场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被公安机关处罚后,又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的;

  

  (2)娱乐场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依据情节较重的情形处罚,并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

  

  二十一、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娱乐奖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娱乐场所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娱乐奖品累计金额不足三千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娱乐场所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娱乐奖品累计金额在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娱乐场所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娱乐奖品累计金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娱乐场所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娱乐奖品被公安机关处罚后,又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娱乐奖品的;

  

  (2)娱乐场所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娱乐奖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依据情节较重的情形处罚,并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

  

  二十二、非法回购娱乐奖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娱乐场所回购奖品金额不足三千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娱乐场所回购奖品金额在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娱乐场所回购奖品金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娱乐场所回购奖品被公安机关处罚后,又回购奖品的。

  

  (2)娱乐场所回购奖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依据情节较重的情形处罚,并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

  

  二十三、印刷非法印刷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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