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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发[2011]174号
【颁布时间】 2011-12-09
【实施时间】 2011-1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0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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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对残疾人的优待扶助。制定实施残疾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落实残疾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免费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博物馆、纪念馆、旅游景点等优惠政策。落实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从事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办方便残疾人的优惠服务项目,减免困难残疾人家庭的水、电、气、通讯和停车等费用。

  (二)公共服务

  实施“残疾人公共服务推进计划”,按照公益、基本、便利的要求,将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建设项目,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全面建成规划科学、分工合理、面向基层、覆盖城乡的现代残疾人服务体系。

  1.就业服务。全面完成市、县两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任务,推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残疾人开放,确保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都能得到就业服务。

  --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推动省、市、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具备就业市场预测、就业岗位对接、职业技能鉴定、自主创业孵化功能,提升为残疾人提供就业登记、失业登记、职业介绍、就业指导、职业培训、就业能力评估等个性化服务水平。依托省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能力评估标准,完善残疾人职业资格认证体系,建立残疾人职业技能人才奖励制度。

  --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联动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加强对残疾就业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各地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设立残疾人服务窗口和服务项目,为残疾人免费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针对性就业服务。加强残疾人就业信息网建设,实现与公共就业服务网络的联通,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状况和岗位空缺情况进行实时动态监控。

  --加强专业化的职业技能培训。各市、县建立稳定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鼓励和支持各类学校、社会组织、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具有特色、就业前景好的残疾人就业和创业培训,依托职业技术院校开展残疾人高技能人才培养,逐步建立以就业为导向的培养机制,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一次性就业率相挂钩的制度。大力培养具有高等专业水平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定期对已就业的盲人按摩人员实施继续教育。

  --积极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推动社会力量兴办福利企业、工(农)疗机构、盲人按摩机构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建立残疾人自主创业孵化基地。依托社会化就业服务组织,推进社区公益岗位、灵活就业岗位、家庭服务岗位与残疾人劳动力有效衔接。加强对盲人保健和医疗按摩行业的管理,省辖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机构,并给予政策扶持,积极拓宽盲人就业新领域。

  --建立农村残疾人就业服务平台。加快农村残疾人向二三产业转移就业,每年安置残疾人5000名。提高农村残疾人职业技能和创收能力,加强对农村残疾人的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开展公司加农户产业化扶贫,建立1000个残疾人扶贫基地,引导带动2万名贫困残疾人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2.康复和残疾预防服务。形成以省级康复专业机构为龙头、地市级和县级康复机构为骨干、民办康复机构为补充、乡镇(街道)和社区康复室为基础的康复服务网络。完善残疾预防体系。

  --完成省、市、县残疾人康复中心规范化建设。按照不低于国家“三级残疾人康复中心”标准,建成全国一流、具有综合辐射能力的省残疾人康复中心,使之成为全省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技术资源中心、研究指导中心、服务示范中心。推动和引导市、县两级康复中心合理布局、互为补充、统筹发展。大力引进高端人才,适度超前配置设备,合理调配必要编制,提高残疾人康复中心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拓展康复服务领域,确保完成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任务。鼓励并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康复服务机构。对康复机构建设继续给予设备补贴。

  --构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体系。全面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评估适配服务,推进辅助器具服务进社区、到家庭。依托省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加强辅助器具研发工作。加快康复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着力培养一批辅助器具工程师、假肢矫形器装配师、助听器和助视器验配师,为残疾人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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