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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发[2011]174号
【颁布时间】 2011-12-09
【实施时间】 2011-1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0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的通知

[接上页]
--支持托养服务机构设立劳动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机构按政策给予税收扶持,对各类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劳动项目实行产品专产专营,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优先采购。加强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建设,进一步完善对无依无靠残疾人、孤残儿童收养、教育、职业技能训练等功能。

  --制定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标准和服务管理规范。建立托养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管理和监督。坚持政府投入为主,采取公办、公办民营、民办公助、购买服务等形式,依据硬件设施、服务人数、服务质量、管理水平等内容制定建设标准、管理规范和补贴制度。对达到建设标准和服务规范的民办托养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相关政策倾斜。组织开展托养机构示范创建活动。

  5.文化体育服务。打造省、市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基地,保持我省残疾人竞技体育和文化艺术在全国的优势地位。到2015年,实现省辖市有残疾人文化体育中心、县(市、区)残联有残疾人活动中心和乡(镇)、村(社区)文化场所有残疾人活动阵地的目标。

  --以省辖市特教学校为载体,创建15个省级特殊艺术培训基地,创作挖掘一批残疾人文化艺术精品。组建省残疾人艺术团。积极开展以人道主义为核心的残疾人文化建设,加强残疾人文化人才队伍建设,成立各类残疾人文化艺术爱好者协会,建立省级特殊艺术人才数据库,完善优秀残疾人文艺人才发现、培养、储备机制。积极发展残疾人文化产业,扶持各类残疾人文化创业基地建设。每4年举办一次省级残疾人文艺汇演,省辖市定期组织文艺汇演。定期组织全省特教学校学生文艺汇演。省、市、县每年举办残疾人“文化活动周”活动。

  --各省辖市建立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承担省队市训任务,储备一支具备专业实力的省级残疾人体育运动队。加快完成省残疾人体育训练中心二期工程建设。选拔培养残疾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建立稳定的优秀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队伍。省、市、县举办综合性运动会期间,同步举办残疾人运动会。积极备战2012年伦敦残奥会、2014年第六届全国特奥运动会和2015年第九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办好2013年第六届全省特奥会、2014年第九届全省残运会和每年一次的全省残疾人青少年田径、游泳锦标赛(选拔赛)。完善和落实优秀残疾人运动员退役就学就业、医疗保险和生活保障措施。

  --通过新建、扩建、改造,各省辖市、县(市、区)建立符合国家建设标准、满足残疾人需求的活动中心,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残疾人文化体育等活动。

  --依托乡镇、社区文化站完善无障碍环境,经常开展残疾人喜闻乐见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每年建成100个“残疾人文化进社区”达标社区、100个“残疾人文化进乡村”达标乡镇、40个残疾人群众性基层体育活动示范点。

  --各级公共服务设施完善为残疾人服务的内容,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设立盲人阅览室,增加图书和有声读物种类、数量,在有条件地区的“农家书屋”开辟残疾人阅览区,为“农家书屋”配发实用书籍和相关读物。城乡社区体育场所对残疾人免费开放。依托社区康复中心、农村乡镇文体活动中心、特教学校、福利企事业单位体育设施,组织残疾人参加体育健身、康复健身活动。

  6.维权服务。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政策,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机制,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体系。

  --逐步完善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法规政策。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制定《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适应国家无障碍建设、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残疾人教育等立法进程,适时制定实施办法。

  --尊重和保障残疾人对相关立法和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在各项立法中增加涉及残疾人权益保障的内容。在制定各项法规、政策、办法和措施过程中,注意听取残疾人代表和残疾人工作者的意见。

  --加大保障残疾人权益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积极配合人大、政协开展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残疾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产生和参与机制,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委员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

  --加强残疾人维权服务机构建设。整合残疾人维权工作资源,完善工作机制。省辖市残联组织成立维权机构,各省辖市、县(市、区)建立残疾人维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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