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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综[2011]185号
【颁布时间】 2011-12-04
【实施时间】 2011-1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0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十二五”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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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大专业物流配送中心群

  专业物流中心、配送中心的建设是为产业集群、新农村建设和城市消费提供专业化、社会化物流服务。

  (1)为产业集群服务的专业物流中心、配送中心的建设:在产业集群型物流、配送中心的布局上,考虑到工业园区的布局和产业集群的特点,在工业园区内与产业集群集散地附近,选择交通便利之处建设中心。同时以物流、配送中心作为中心枢纽,在客户集中地和工厂附近设置送货结点。

  (2)为新农村服务的专业物流中心、配送中心的建设:在新农村物流、配送中心的布局上,响应商务部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考虑农业生产生活需要和已有农资农产品批发市场布局特点,在农业生产带与农产品集散地附近,选择交通便利之处建设配送中心。根据布局方案,提出在福州仓山、晋安、马尾、闽侯、连江、福清、长乐、罗源、闽清、永泰设置农村生产生活资料配送中心,实现福州市社区之间、农村乡镇之间1小时物流配送经济圈。

  (3)为城市消费服务的专业物流中心、配送中心的建设:在城市消费型物流、配送中心的布局上,考虑到城市居民生活需要和商业网点布局特点,在物流园区内与商品集散地附近,选择交通便利之处建设配送中心。同时以配送中心作为中心枢纽,在客户集中地和居民生活区附近设置送货结点。

  七、政策措施

  贯彻落实《福建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和《福州市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等促进物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遵循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和企业的主体作用,加强政策引导和组织协调,着力解决制约物流业发展的体制、政策和设施瓶颈。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打造全国性物流节点城市的认识,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物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一)加强对重点项目及重点企业的扶持

  列为扶持的重点物流项目:市级规划的物流园区;分拨中心、大型专业配送中心、批发市场及其它物流运作平台;保税仓库、监管堆场;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榕台物流合作项目、物流业与制造业联动发展项目、冷链物流项目,以及物联网、电子商务物流等业态创新的物流项目。

  列为扶持的重点物流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实施物流剥离的工商企业;从传统运输、仓储、货代向现代物流转型的企业;大型连锁经营、快递等物流企业。

  建立重点物流项目和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制度,根据全市产业布局调整的需要,由福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协调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认定重点物流项目和重点物流企业。

  (二)加强用地扶持保障

  1、各级政府在城乡规划中应当体现物流业用地布局。实行优惠的物流用地政策,对纳入物流业发展规划的物流园区、物流配送中心中的物流企业物流项目用地、为生产配套的仓储物流项目用地,享受工业用地政策。物流业发展规划中确定的重点物流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在本地区土地储备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内安排。

  2、经批准开山、填海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可优先用于发展物流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使用月份起减免土地使用税10年。

  3、物流建设项目用地出让年限可在法定最高年限范围内按需设定,出让金按设定的出让年限计收。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提供使用权。推行土地年租制,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逐年缴纳租金,减少一次性用地成本投入。物流企业利用原有行政划拨或出让(自用)土地设立物流项目,符合规划且未涉及产权变更、转让的,用地可保留行政划拨或出让(自用)性质不变。

  4、鼓励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对企业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利用现有厂区、厂房改造建设的物流项目,不再征收土地出让金,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的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先征后返,通过财政预算支出全额返还企业。收取的物流园区建设项目的土地费用,扣除土地管理业务费等税费后,可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不低于50%返还物流园区管理机构,专项用于物流园区的开发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三)提供便利的通行环境

  便利通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城市物流配送车辆在市区通行、停靠提供便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物流配送业务发展的需要,适当放宽区域内配送车辆的许可管理。对为城区提供配送服务的物流车辆,由市商贸服务业局(市物流办)核定后,公安交管部门颁发通行证,提供城区通行和停靠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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