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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综[2011]185号
【颁布时间】 2011-12-04
【实施时间】 2011-1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0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页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十二五”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口岸通关便利。海关、检验检疫等口岸部门应当建立便捷的通关方式,为物流企业通关提供优质服务。对榕台直航货物通关,可以根据口岸实际,设立专用通道、专用窗口和专用查验区。

  (四)落实税收优惠

  1、继续推动我市更多的物流企业列入国家税收试点物流企业名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纳入国家物流税收试点企业名单中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其所属企业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2、在物流企业之间的兼并活动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3、对制造企业利用动产或不动产投资入股成立物流公司,参与物流企业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4、对物流企业租赁制造企业的仓储等闲置物流设施,其租赁支出按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放宽物流企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

  5、放宽自开票纳税人认定中自备运输工具的限制,对自备运输工具不足,但具有一定规模的现代物流企业,容许作为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发票”,鼓励整合利用社会资源。

  6、福州物流企业的土地使用税按工业企业土地使用税征收及补贴办法实施。

  (五)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建立福州市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可通过贴息、补助、奖励等多种形式,主要用于重点物流项目建设、物流产业规划、园区建设、物流人才培训、标准制度制定、产业发展研究、国际合作、企业奖励等,物流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1、支持物流企业的品牌建设,鼓励参与创建国家级等级企业,被评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可给予10万、30万、50万元奖励。

  2、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对在福州注册具独立法人资格的物流企业,年纳税在100万元以上的,按照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当年增量的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50%奖励;第四年、第五年,给予30%奖励。

  3、鼓励设立物流企业总部。鼓励国内外知名公司到福州设立物流企业,对全球企业500强和国家5a级大型物流企业到福州设立分拨、配送中心,从事面向全国和区域的总部营运、分拨配送、集中采购、物流方案设计等经营活动的,按其在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自设立起三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20%奖励;第四年、第五年,按照企业所得税当年增量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30%奖励。

  4、鼓励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展,对在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提供专业化、社会化和综合化物流服务,经营年限在5年以上(含5年)、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年纳税总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按其在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自认定之年度起三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20%奖励;第四年、第五年,按企业所得税当年增量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30%奖励。

  5、支持物流企业的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物流企业投入100万元以上用于企业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的,按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以企业为主投资建设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按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财政扶持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六)加快人才培养和引进

  加大物流专业人才的培训力度,多层次培育福州物流人才。依托院校及相关培训中介机构或行业协会对现有工商企业、物流企业的在职人员及政府有关部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教育局要将物流专业人才(如物流师)和物流专业技能培训纳入全市培训计划。积极引进优秀物流人才。将高级物流专业人才列入福州市紧缺急需人才引进目录,对引进的高级物流专业人才,享受福州市引进人才政策规定的相关待遇。

  (七)发挥协会作用

  进一步发挥物流协会的作用,物流行业协会应当在物流规划制定、政策建议、行业自律、统计与信息、技术合作、人才培训、咨询服务等方面发挥中介作用;推进物流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征集、评价、公众查询体系以及失信惩戒制度。赋予推广物流行业标准、组织物流人才教育和培训、交流物流技术和物流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物流信息咨询服务等职能,充分发挥其行业自律、行业管理、行业服务作用。大力发展物流中介服务机构,提高物流服务的专业化、社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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