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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综[2011]185号
【颁布时间】 2011-12-04
【实施时间】 2011-1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0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十二五”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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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进一步发展绿色物流,按照环保、低耗、安全的要求,制定物流环保标准,进一步规范物流作业流程,加快发展废弃物回收的逆向物流;鼓励物流企业实施绿色运输管理、绿色包装管理、绿色流通加工,走集约式发展道路。

  (七)拓展深化榕台物流交流合作

  努力构筑两岸物流合作交流前沿平台,推进榕台海关特殊监管区交流合作,加强榕台物流业的全面对接,推动榕台物流合作向更广范围、更大规模、更高层次迈进。具体任务:

  1、鼓励和推动台湾企业来榕投资建设、经营物流基础设施,设立地区总部、配套基地、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营运中心和研发中心。同时鼓励和支持本市物流企业赴台湾设立办事机构及营业性机构。进一步推动我市物流行业协会与台湾物流行业协会沟通交流,建立合作联系机制,共同研究推进合作的重要措施,协商解决合作中的重大问题,强化信息传递及沟通工作,推动两岸物流信息网络相互衔接。加强两岸物流人才培训合作,采取多种形式在两地开展在职培训计划。

  2、推进榕台海关特殊监管区交流合作。落实福州保税港区与台湾基隆自由贸易港区签订的《两区对接协议》,两区率先开展涉及两岸现代物流各个领域的广泛合作,力争开两岸自由贸易港区对接先河。利用保税港区与台湾自由贸易港区地域相近、性质相同、功能相似的优势,先行先试,加快与台湾自由贸易区业务对接步伐。允许来自台湾的货物或台资企业经营的其他货物经保税港区运往大陆其他地区时,实行“分批出货、定期集中报关”;对台湾地区与保税港区之间往来货物,进入保税港区后,实施“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通关模式。实现台湾货物和大陆货物通过福州保税港区与台湾基隆自由贸易港区之间的绿色通道分别进入台湾和大陆市场,推进两区政策功能互享、优势互补、企业互动、资源互用,共同打造面向东南亚的区域航运物流中心。

  3、构建两岸综合物流枢纽。加强两岸直接往来的综合枢纽建设,建设一批连结海峡两岸的物流基础设施。依托福州台商投资区、海峡两岸(福建)农业合作试验区、福州青口汽车城与台湾汽车产业对接、福清台湾机电园与台湾机电产业对接,重点建设冶金、建材、电子、机械、汽车产品和水产品等榕台物流枢纽。拓展两岸集装箱班轮航线、散杂货不定期航线、客运航线,加快发展对台客货运滚装业务,开通福州港与台湾主要港口间的双向航线。推进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对台直航航点增加定期航班配额,增强福州马尾中国邮政对台水陆路监管中心作用,强化国家对台邮航起降点功能,加快对台邮件总包交换中心建设,开辟陆海空相连、多点多线两岸邮路,打造两岸重要邮件交换中心。

  4、建设农副产品物流合作平台。利用全面建设“海峡两岸(福建)农业合作试验区”的契机,充分发挥福州台湾农产品集散分拨中心的作用,引进台湾农产品物流企业,加强与台南果蔬协会等农业协会合作,把台湾一些高优特农产品输送到福州,扩大台湾农副产品在福州及省内其它地区的销售和分销份额。鼓励台商在福州设立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吸引台资农产品物流配送企业来福州设点,帮助台湾水果经营者开拓大陆市场,扩大福州市的辐射力。完善市场、仓储、物流等配套设施,简化农产品通关手续,建设农产品信息中心、检测检疫中心,为台湾农产品流通提供快捷服务,对从台湾入境的食品农产品实行注册管理、到岸后抽查放行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支持扩大两岸农业合作,使福州成为台湾农产品进入大陆的储运及中转中心。

  (八)加快区域物流一体化进程

  充分发挥福州“承南启北”、“东出西进”的区位功能,持续推进福州与闽浙赣皖15地市、闽东北五市、长江三角洲、泛珠江三角洲省会城市、东盟贸易区等区域物流合作交流,推动区域物流合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形成区域一体化的物流服务格局,促进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协调发展,逐步形成区域一体化的物流服务格局。具体任务:

  1、进一步加快建设海峡西岸区域物流合作平台,加大港口、物流对接力度,建立健全区域物流分工协作体制机制,更加紧密地形成直接腹地的福州市域、南平、莆田、宁德和三明地区之间物流圈,加快建设间接腹地的福州与江西、湖南等中西部地区和浙江之间物流圈,逐步扩大两岸过境物流需求圈。推进跨省铁路、交通、港口、海关、口岸等部门的合作,实施“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区域通关模式,实现口岸通关便利化,为海西内陆地区和中西部地区扩大对外开放尤其与台湾地区对接提供便捷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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