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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发[2011]164号
【颁布时间】 2011-11-20
【实施时间】 2011-1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0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

[接上页]
8.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推进新一轮淮河治理和太湖治理,实施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通榆河南延扩工程,加强沿海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实施中小河流整治和县、乡河道疏浚;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开展大中型灌区改造;完善城市防洪排涝体系,淮河水系防洪标准全面达到100年一遇,沂沭泗水系全面达到50年一遇,太湖流域达到50年一遇,重要支流及区域重点河道的防洪标准达到20年一遇以上,全省大中城市达到国家规定防洪标准,城市重要河道排涝标准基本达到20年一遇;完成南水北调东线一期等供水骨干工程,加强清水通道建设,实现淮北地区年增供水量19亿立方米,实现沿海中部、南部地区年增供水量12亿立方米。(省水利厅牵头负责)

  加强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衔接,形成“四纵四横”综合运输通道骨架,重点建设南京、徐州、连云港三大国家级综合运输枢纽,推进10个省级综合运输枢纽建设,实现客运“零换乘”和货运“无缝衔接”;新增铁路营业里程超过1300公里,铁路总里程达到3200公里,电气化铁路基本实现通达省辖市,基本形成“三纵六横”的铁路主骨架和苏南地区城际快速轨道网;基本建成连云港港30万吨级深水航道,连云港港、太仓港集装箱吞吐量分别突破800万和600万标箱;基本建成长江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干线航道里程达到2100公里;实现高速公路县县通达,提升农村公路通达质量和覆盖范围;加强空港建设,南京禄口机场客运达到2500万人次,苏南硕放机场客运达到600万人次。(省交通运输厅牵头负责)

  电力可供装机容量达到11000万千瓦,其中,可再生能源装机占7%左右,核电装机达到400万千瓦,建成风电装机600万千瓦,确保如东lng(液化天然气)项目一期工程投产运行,天然气供应争取达到270亿立方米;在苏北、沿江和沿海地区布局建设5个煤炭中转储备基地;新增协议区外来电规模1000万千瓦左右,形成500千伏“五纵五横”坚强网架,区外来电接纳能力达到2000万千瓦以上,“北电南送”过江输电能力超过1400万千瓦,苏南电网“西电东送”输电能力约1000万千瓦。(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重点推进新一代移动通信、光纤宽带、下一代互联网、下一代广电网等建设,构建新型信息服务网络。实施宽带江苏计划,推进无线江苏工程建设。加快智慧城市建设。促进公共基础信息资源充分共享。(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通信管理局、广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主要发展任务

  对《纲要》提出的主要发展任务,各地、各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引导市场主体行为,确保如期完成。

  1.率先基本建成创新型省份

  构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科技园区,营造科技创新良好环境。(与“重大工程”分工相同)

  2.构建现代产业体系

  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现代服务业高地,发展现代农业,促进产业集聚发展,提升信息化带动能力。(与“重大工程”分工相同)

  3.建设教育强省和人才强省

  加快教育现代化步伐,构建创新创业人才高地。(与“重大工程”分工相同)

  4.形成扩大内需长效机制

  (1)提高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持续扩大居民消费需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16%以上,消费市场规模达到2.8万亿元以上,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60%左右。(省商务厅牵头负责)

  拓展消费空间,培育新型消费模式,改善消费环境。(省商务厅、工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积极扩大有效投入

  着力优化投资结构,鼓励扩大民间投资,加强投资调节管理,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长14%以上。(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3)合理配置财政资源

  进一步优化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公共财政支出占全部财政支出的比重逐年提高,加大对限制开发区域的转移支付力度。(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5.建设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

  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水利建设、能源设施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与“重大工程”分工相同)

  6.保障和改善民生

  (1)促进劳动者充分就业(与“重大工程”分工相同)

  (2)实施居民收入七年倍增计划

  切实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大力实施居民收入七年倍增计划,建立职工工资随劳动生产率增长而增长、最低生活保障随物价指数增长而增长的长效机制;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确保低收入者收入增长不低于居民收入平均增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10%左右,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10%左右。(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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