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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顺应人民群众过上美好生活新期待,坚持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为引领,以改革创新为强大动力,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发展和提供社会服务,推动民政事业科学发展,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作出新贡献。 推动“十二五”时期民政事业科学发展,必须把握以下原则: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树立大局观念,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任务谋划民政事业发展,紧密结合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推动民政事业发展,紧扣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落实民政事业发展任务,在服务全国工作大局中实现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以人为本、保障基本。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坚持把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民政事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满意作为指引、评价、检验民政事业发展的最高标准。从城乡居民生存与发展的基本需求出发,加强基本民生保障制度的顶层设计和安排,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依法管理、科学施策。推动民政领域立法、执法工作,使各项民政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研究和把握民政事业发展规律,科学配置民政领域的公共资源,重视现代科学技术在民政工作中的运用,增强政策实施的有效性。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通过编制发展规划、制定法规政策、落实资金投入、强化监督检查等方式,确保政府主导作用发挥到位。坚持通过转变职能、落实政策、引入市场机制等举措引导社会参与,不断壮大民政事业发展力量。 --深化改革、创新发展。在统筹兼顾基础上,抓住牵动全局的主要工作、事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着力推进、重点突破。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创新体制机制,破解制约民政事业发展的瓶颈。加大对农村地区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民政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推动民政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节 发展目标 贯彻落实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紧密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综合考虑未来发展趋势和条件,结合实际,“十二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到2015年,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提规划纲要》赋予民政事业的发展任务,数量适当、分布合理、设施健全、功能完善、方便可及的民政公共服务设施网络初步形成,基本民生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基层民主活力和社会自治功能明显增强,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更加有力有效,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服务水平继续提升,基层民政能力建设迈出实质性步伐,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民政体制机制构建成形,民政事业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发挥。 “十二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 --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基本建立,综合减灾能力显著增强,救灾工作有序高效,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显著提升。 --覆盖城乡、衔接配套的社会救助体系规范有效,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明显提升。 --新型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制度平稳运行,优抚对象生活水平不低于社会平均生活水平,军休干部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落实到位。 --社会福利惠及范围显著扩大,基本实现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享受到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福利服务。 --慈善事业健康蓬勃发展,公益慈善组织资源募集使用能力和社会公信力有新的提高。 --党组织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进一步完善,环境优美、生活便利、文明祥和的新型城乡社区大量涌现,基本公共服务、志愿互助服务、便民利民服务覆盖到所有城乡社区。 --社会组织布局更具合理、结构更为优化、质量更加提高,基本实现健康有序发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发挥更趋明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