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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民发[2011]209号
【颁布时间】 2011-12-20
【实施时间】 2011-1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3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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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加强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和民政科技研发


  

  

  着眼于形成以支架性标准为重点的民政标准体系,继续加快实践经验、技术成果及法规政策条款向标准的转化。加强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规范、服务对象资格认定、评价监督等管理服务标准建设,研究制定和修订不少于100项国家标准、80项行业标准,支持各地探索制定30项以上地方标准。建立民政范围管理标准化建设试点示范地区50个、示范单位100家。

  

  加大民政信息资源整合力度,推进社会服务信息平台建设。重点实施全国社会服务基础信息中心和以低收入家庭认定、灾害应急救助指挥、社会组织管理、优抚安置对象信息动态管理和资金社会化发放、婚姻登记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民政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大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力度,大力推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电子政务应用能力。建设以民政门户网站、全国民政公益服务热线、公共信息亭等为载体,直接面向社会公众的“一站式”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

  

  加强民政领域科学技术研发,掌握防灾减灾、地名、康复辅具、殡葬、老龄等领域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核心技术,形成一批有重要影响的自主知识产权和产品品牌。加快推进民政科技成果转化,切实发挥科技对民政事业发展的支撑作用。

  

第六节 加强基层民政能力建设


  

  

  协调推动基层民政经办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办公条件改善等工作。推广各地争取党委政府制发专门文件、搭建综合服务平台、省级财政提供专项补助、政府购买服务、扩大社会参与、以奖代补等经验和方法。把基层民政能力建设情况与实验试点选择、政策权限下放、资金物资分配、建设项目安排等挂钩,促进各地根据实际需要为基层民政全面履行职能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节 加强与国际和港澳台交流合作


  

  服从服务于国家整体外交大局,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继续推进双边和多边机制框架下的减灾救灾、跨国收养、涉外非政府组织在华登记管理、养老服务、慈善事业、社会工作、社会救助、社区建设等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开展在华印支难民永久安置和国际难民临时安置与遣返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加强内地与港澳台之间在社会服务领域的交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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