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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实施《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11-2015年)》,构建法律规范、政府推动、民间运作、全民参与的慈善事业发展格局,提高公益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发挥慈善事业在保障民生中的重要作用。 (一)慈善组织。推进公益慈善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培育发展公益慈善组织,推动公益慈善组织覆盖到乡村、社区,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创新公益慈善组织服务形式,依托社区构建以“慈善超市”和社会捐助接收站(点)为平台的慈善服务网络体系。推动公益慈善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引导公益慈善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 (二)慈善捐助。探索建立募捐管理制度,规范募捐主体和行为。以恤孤、助残、安老、赈灾、扶贫等项目为重点,鼓励具备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慈善募捐活动。完善和落实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富有活力的慈善品牌建设。 (三)慈善监管。完善慈善信息统计和公开制度,加强慈善信息统计和公开平台建设,健全捐赠款物使用的查询、追踪、反馈和公示机制,及时发布慈善数据和报告。以信息披露、财务报表和重大活动监管为重点,加强公益慈善组织年检和评估工作。推动形成法律监督、行政监管、舆论监督、公众监督、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机制。依法查处慈善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志愿服务。弘扬“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志愿服务理念。建立面向全社会的志愿者动员系统。完善志愿者绩效评估、风险保障、激励表彰等政策。推行志愿者注册制度。推动建立公民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开展志愿者队伍建设示范活动。
第三章 增强基层民主活力和社会自治功能 推进基层民主和社区建设,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引导人民群众、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会管理服务,促进社会结构优化和社会阶层合理流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增进社会活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社会和谐的基础。 第一节 基层民主和社区自治服务 完善基层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提高社区自治和服务水平,发挥社区在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中的平台作用。 (一)基层民主。依法实行村委会、城市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逐步扩大城市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覆盖面。深入开展以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民议事会议为主要形式的基层民主决策实践。引导村(居)民依法管理村(居)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健全民主评议、民主理财、村(居)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责任追究等制度,增强民主监督有效性。加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工矿企业所在地、新建住宅区、流动人口聚居地的社区居委会建设。 (二)社区自治。全面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继续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从目标管理、过程调控、标准衡量、结果评价、持续改进、公众满意等方面开展社区建设评估。完善社区治理结构,健全以党组织为核心、群众自治组织为主体、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新型社区管理机制,引导社区多元建设主体在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中发挥积极作用,推动政府行政管理与社区自治的有效衔接、良性互动。建立居民自治、业主自治、社会自治衔接配套的有效机制,探索社区组织、外来人口、驻区单位和志愿者参与社区自治的有效途径。在社区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健全社区管理制度,建立来源稳定、管理规范的社区自治经费保障机制,改善社区组织工作条件,壮大社区工作者队伍,实现社区自治有人干事、有钱办事、有场所议事、有制度管事。 (三)社区服务。贯彻落实《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建立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的社区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发挥市场多元主体作用,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特别是城中村、新建小区、特殊人群相对集中小区、流动人口聚集小区的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加快形成以综合服务设施为主体、专项服务设施相配套的社区服务设施网络。以居民需求为导向,整合社区服务资源,加快社区信息化建设,构建社区综合管理与服务平台。大力发展面向全体居民特别是困难群众、优抚对象、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社区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