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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民发[2011]209号
【颁布时间】 2011-12-20
【实施时间】 2011-1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3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区划地名、婚姻收养、殡葬等专项社会事务管理工作,基本达到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的要求。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运行机制和工作格局基本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成长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生力军。

  

  “十二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主要指标

  

主要项目和指标

2010年

2015年

目标值

年均增长(%)

1. 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元/人、月)

城市

251.2

404.6

10

农村

117.0

188.4

10

2. 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

31.9

50

[18.1]

3. 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率(%)

43

70

[27]

4. 灾害信息员人数(万人)

47.6

70

8

5. 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张)

18

30

[12]

6. 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覆盖率(%)

-

50

-

7. 孤儿保障平均标准(元/人、月)

集中供养孤儿

1000

1610

10

社会散居孤儿

600

966

10

8. 优抚对象年均抚恤金(元/人)

5803.2

11672.3

15

9. 福利彩票销售额(亿元)

968.0

1559.0

10

10. 社区服务设施覆盖率(%)

50.81

90

[39.19]

11. 全国婚姻登记联网率(%)

50

100

[50]

12. 社会组织数(万个)

44.6

60.5

6.29

13. 每万人拥有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数(人)

1.5

15

[58.49]

注:[ ]表示五年累计数。



  

第二章 保障基本民生


  

  

  坚持民生优先,完善减灾救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等制度安排,推进基本社会服务均等化,提高受灾群众、困难群众和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促进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

  

第一节 减灾救灾


  

  

  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加强备灾减灾、灾害应急、灾民生活救助、灾后恢复重建和社会应急动员等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减灾救灾水平。

  

  (一)救灾。贯彻《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落实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体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完善救灾预警响应和应急响应机制,规范群众转移安置和救灾物资调运,健全灾民临时生活救助政策和救灾应急项目。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完善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政策,妥善安排冬春灾民生活。制定与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救灾补助标准,健全中央和地方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加强救灾资金监督管理。建立救灾保险制度,推动政府救助、社会捐赠和灾害保险有机结合,逐步形成规范合理的灾害风险分担机制。

  

  (二)备灾。贯彻《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重点加大乡村预案建设,定时开展预案演练。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完善灾情上报与统计核查系统,提高灾情信息采集、传输、处理等能力。完成国家、省、地、县四级救灾应急指挥系统建设任务。加强中央和地方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扩大储备库覆盖范围,丰富物资储备种类,提高物资调配效率。加强应急救援车辆、通讯工具等救灾装备建设,优先配备到西部欠发达、灾害易发地区。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配备必需的避灾物资和设施设备。

  

  (三)减灾。协调实施《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和《国家防灾减灾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逐步提高自然灾害风险综合防范防御能力。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机制,提高减灾卫星地面系统综合应用水平。加强自然灾害风险调查评估能力建设,开展全国自然灾害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提高风险评估、应急评估、损失评估、社会影响评估和绩效评估水平。加强城乡基层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完善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标准,广泛开展“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四)社会动员。完善减灾救灾社会动员机制,畅通减灾救灾社会参与渠道。发挥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公众在灾害防御、紧急救援、救灾捐赠、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灾后心理抚慰等方面作用。完善救灾捐赠管理机制,加强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和监督。推进减灾救灾志愿者队伍建设,发展减灾救灾志愿服务。

  

第二节 社会救助


  

  

  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协同开展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援助,努力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精确管理和全覆盖。

  

  (一)最低生活保障。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巩固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实行物价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规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确保救助标准年均增幅不低于同期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增幅。坚持分类施保,合理提高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保障水平。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调查、评议、审核、审批、公示等程序和操作、管理、监督、考评等环节。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与最低工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农村扶贫开发等政策的配套衔接。

  

  (二)农村五保供养。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强化政府供养责任,完善供养政策,落实供养资金,以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确定五保供养标准。建立“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霞光计划”长效机制,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改善散居五保户居住条件。坚持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相结合,稳步提高集中供养率。推动有条件的农村敬老院扩大养老服务范围,建立农村互助养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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